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计划经济的观念,并详细地论述了计划经济理论。现在看来,这一流行的说法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1]马克思这里揭示出了在各个社会形态下都起作用的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规律,它像自然规律一样,不受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保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是借助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形式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形式从总体上看便被反映经济规律体系要求的计划调节形式所取代了。马克思说:“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这里讲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就是指的社会主义社会,而“预定的控制”的方式,指的就是有计划的调节。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3]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从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平衡与协调,引申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发展生产的命题。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提出,有计划发展生产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4]在有计划的生产中,商品生产将趋于消失。因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方式通过价值形式表现出来,而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公有制社会“按照生产资料,其中特别是劳动力,来安排生产计划。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5]。因此,“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6]。(www.daowen.com)
在公有制社会中,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合理化。第一,有利于生产过程的控制。“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7]第二,有利于调节生产结构。“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8]第三,有利于生产布局的合理化。“只有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力的那种社会,才能允许工业按照最适于它自己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和发展的原则分布于全国。”[9]第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10]第五,有利于调整社会生产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1]在公有制社会中,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力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都将同等地、愈益充分地交归社会全体成员支配”[12]。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经济学著作中,认为公有制社会中将是有计划的生产、有计划的组织、有计划的控制、有计划的分配等等,使用的是“计划”这个概念,而从来没有使用过“计划经济”的概念。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在经济手段、经济方式等意义上,来使用计划概念;并从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等意义上,来谈计划问题。他们谈论的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总的特征,一个设想,并没有描绘、设计出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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