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伦理范畴,它是由特定时代所具备的伦理观念、价值准则来加以判断而得出公平与否。在经济学中,常用收入和贫富的悬殊来表现社会经济的不公平。而效率则是经济发展所追求的自然法则,其基本内容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亦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产品生产中时间的节约。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自发起作用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为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条件和能力与其他行为主体进行竞争,并从属于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其结果,一方面是企业在破产、兼并的组织调整中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形成收入的差别甚至造成差别悬殊。特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催化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形成财产占有中的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确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报酬有差别的机制,刺激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但它又导致分配的不公;而使收入均等化,却又不能使社会保持高效率。这一矛盾在西方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平与效率的交替关系。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难以做到两全。他们主张在处理公平与效率上进行排序及分出主次。对此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派是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主张把“效率”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其理由是:①效率与市场竞争是紧密相连的,只有竞争才可能达到效率;②效率本身意味着公平,因为效率来自于个人的努力与勤奋,效率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把“经济馅饼”做大,使大多数人的福利水平都有所提高。反之,“馅饼”分割均匀,会丧失效率,“馅饼”变小后,反而不能保证公正。另一派以约翰·罗尔为首主张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把“公平”放在绝对优先地位,其理由是:①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②效率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平,而且来自于不公平。由于人们在先天和后天因素上都有差别,效率不一定就是勤奋的结果,而完全意义上的竞争市场并不存在,市场本身也是不公平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的争论,表现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固有的矛盾。(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它们又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借助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可以带来更多生产者收入的提高,从而改善原有的分配不公的状况。但是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有赖于政府的调节(包括对主体财产权的调节)的功能。在资本主义国家,上述政府调节功能的发挥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才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创造了体制和制度的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成分在混合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国家有较强的经济调控职能与实力,能够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比较公正,营造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相对满意的财富分配环境,实现相对较高的效率水平。这里关键是找到公平与效率相互制约的最佳“均衡点”。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可以调和的,也是并不相悖的社会目标。因此,我们结合我国经济较为落后的现实,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通过效率的提高,使人们共同富裕,逐步达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对资源中物的要素和人们产权关系的不同界定,构成对人们不同的激励机制,成为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要建立高效、公平的产权制度,必须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样,对一个既定的产权制度,公平与效率也是主要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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