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微观搞活宏观失控问题,有的同志提出了建立股份经济的新想法,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正形成了一种“股份热”。股份经济是指不同的经济主体跨地区、跨部门共同投资办企业,有人概括为“一企三制,合股经营”,即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在企业中入股,拥有不同的股份,采取“合股经营,共负盈亏”的经营方式。这样,就使企业成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共同载体,通过股份制度,使国家的发展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联系起来,使宏观与微观协调起来。应当指出,股份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股份制无疑对我们有某种启发和借鉴作用。例如,对于数量众多而国家又不易管理的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完全放开,实行股份制,这样既可以达到集资的目的,又可以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但是,对于股份化能否实现企业行为的合理化,真正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我们是持怀疑态度的。
第一,股份化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在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大中型企业的股份额中,国家必须占有50%以上或更多的股份。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必要性来看,我国目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支柱和基础。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在规模、速度、方向等方面来控制和把握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发展,保持对它们的引导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国民经济就会陷入混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无法实现。而要达到以上的目的,在实行股份经济的条件下的唯一可行途径,就是国家在这些企业的股份中占据大半份额。从可能性来看,大中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数以亿计,集体和个人是无法买下这巨额股份的,只有国家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国家占有大部分企业股份,国家对企业就有绝对的支配权。国家可以凭借优势股份的力量,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贯彻自己的意图和各种决策,这就重蹈了过去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覆辙,又从另一条途径回到了政企不分的老路。更为有害的是,这时国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这就有可能使新的政企不分有了一层“经济”外表,容易模糊人们对政企不分的弊端的认识。
第二,股份化不能解决条块分割问题。按照上面的分析,国家在企业的股份中占有大部分的份额,对企业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然而,国家无法去也不可能亲自去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最有可能的是,国家委托下面的各级政府机构作为国家的股份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由于国家拥有多半股份额,因而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政府机构就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在企业中有绝对的发言权。在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各级政府机构既然是国家股份的代表,它就必然要代表国家的利益来参与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主宰企业的命运。这时企业有可能重新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构的羁绊。有的同志提出:在国务院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中,层层设立“国家股份局”来负责管理国家的股份。[1]其实,不论名称如何,这种股份管理机构的性质仍然是一种行政机构。(www.daowen.com)
第三,股份化不能解决增强企业活力问题。企业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活力的源泉。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如何,职工的聪明才智能否发挥出来,达到什么程度,是衡量企业活力的根本尺度。因此,搞活企业的关键,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热情。在小型企业中,通过入股的方式,可以使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经营状况捆在一起,实现个人同企业利益的一体化,促使企业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大中型企业中,这些办法能否奏效,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这里有一个“充足利益量”的问题。也就是说,职工个人的股份必须在企业整个股份额中达到一定大的或充足大的数量,才能真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终能触及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如果职工个人的股份额在企业总股份额中只占有一个微小的比例,那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对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很小,自然就不能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一体化,起不到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在大中型企业的总股份额中,国家和集体的股份占有绝大多数,相比之下,在这个巨额股份中,职工的股份额就已经很小了,而且这个很小的数额在所有职工中平均之后,每一个职工的个人股份早已微乎其微,根本达不到“充足利益量”。所以我们说,在大中型企业中,通过入股的办法不能有效地实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最佳结合,也不可能真正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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