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性存在都是关系性存在,马克思曾说,一个存在物如果“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3]。所谓性质,是事物本质在与他物关系中的某种外在显现。所以,弄清楚决定生产力之存在的“关系”是弄清生产力性质的前提。
这个问题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概括起来主要讲了四种关系。
第一种是生产力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明确指出:人类为了能够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尽管马克思也曾提到,需要也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但是生产与需要事实上又经常不一致,表明两者是相互制约而非生产对需求的单方面制约。既然如此,生产力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就是贯穿生产力发展始终的一对基本关系。
第二种是生产力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要生产满足“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需要的资料,当然需要物质对象和工具。因此,《德意志意识形态》又讲:“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5]显然,离开了自然界,生产力亦无从谈起。(www.daowen.com)
第三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紧接着的问题是,生产力可以在个人改造自然的活动中孤立存在吗?《德意志意识形态》曾讲:“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6]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说得更清楚,他说:“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7]可见,生产力也不能脱离生产关系而存在。
第四种是生产力与自身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最易被忽略。人的实践能力要发展,总得要有所继承。否则,必然的逻辑结果是人的实践能力发展只能始终从零开始,人就只能始终处在即将转变为人的那种临界状态。这段话在各个时代都曾被反复提及:“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8]。我们把这种生产力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称之为生产力与自身的关系。
以上论述表明,这四种关系是决定生产力之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否是充分条件呢?第一种关系讲的是生产力之所以存在的原动力,第二种和第四种是物质条件,第三种是社会条件。何谓生产力?尽管学界颇有争议,但这样理解应大致不错:社会中的人在与自然界“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中形成的满足自身物质生活需要的能力。所以,上述四个关系又是生产力存在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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