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分析中,是以个人的情感为标准,还是以社会的发展为标准,这是一个应当明确而又被长期忽视的问题。恩格斯阐述过这个问题:“诉诸道德和法律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4]恩格斯这里告诉了我们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在分析经济现象、经济制度时,不能以个人的感情偏好、以道德上的好恶与否来作为评判标准,而要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即用冷静、客观的态度,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评判标准。愤怒出诗人,但愤怒出不了经济学家。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研究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一直在采用道德、情感分析法,这种分析方法必然会造成理论研究的偏向,使我们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理论分析。例如在私有制的问题上,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理论界就是一直把私有制看作是万恶之源,理论上谴责、批判,实践上限制、改造和不断地“割尾巴”,恨不得在一天之内铲除一切私有制。
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看待私有制的呢?他们虽然以消灭私有制为己任,但是他们对私有制采取的并不是过激而是非常客观的态度。他们的观点有三个。第一,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如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农;二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两种私有制具有本质的区别。第二,私有制产生时,对生产力的发展有过促进作用。“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5]第三,消灭私有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恩格斯指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即将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实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6](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经典作家在私有问题上采取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用空想主义的态度对待私有制。所以,在评价和认识私有制时,不能用义愤来代替科学的分析;不能一提到私有制就同剥削、压迫、阶级斗争相联系,对私有制要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既要看到它的消极作用,也要看到它的积极作用;不能采取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的极端主义态度。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私有制也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自然发展过程,只要条件还不具备,私有制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更应当发挥私有制的积极作用,即利用它来扩大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商品供给量、满足群众多种生活需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等;以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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