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要有全面的、联系的观点,这是因为有时一个政策的出台看似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而实施的实际效果却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有关决策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做全面考虑,尤其应该预先估计到该政策实施时有可能连带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纠正。
例如,2004年,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汽车市场,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本意是规范中国汽车销售市场,防止垄断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办法》却允许跨国公司授权自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作为总经销商。这使得跨国公司原本必须与中国的公司签订总经销商协议变成与自己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签订总经销商协议,成为独家总代理,使“许可证领取——开信用证——通关——商检——报关——配送”等一系列环节均由外方负责,导致了从汽车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产品营销、网络控制直到售后服务全体系控制,形成了关联交易和垄断经营。借此,跨国公司实现了对市场的全方位控制,而中国已形成的比较脆弱的销售体系却受到了严重冲击,原本独立经营的4S店被跨国公司用签订限制性合同、压库、搭售、限制商品配给等手段全面控制,成为跨国公司抢占中国汽车市场的据点和桥头堡。
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利用其对核心技术的掌握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签订“授权销售合同”来规定一系列的严重损害中方利益的“霸王条款”,从而剥夺了国内汽车经销商独立的自主营销权和自主管理权。(www.daowen.com)
如前所指,《办法》出台的本意是规范中国汽车销售市场,防止垄断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然而,《办法》实施的实际结果却适得其反,我国政府对这样的后果的确始料不及。由此可见,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时,预先综合考虑各种制约因素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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