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一是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扶贫开发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贫困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坚持省级领导联系到县,地级领导联系到乡,县乡领导联系到村、户的帮扶制度,层层抓好工作落实。二是要配备好贫困县乡的领导班子。真正把那些对群众有感情、事业心强、不怕艰苦、乐于奉献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尤其要把县委书记、县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选配好。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好带头人。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以贫困村为重点,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搞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组织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水平;采取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派一批有志于扶贫开发事业、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乡、村担任领导职务,带领广大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四是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十四)切实做好扶贫开发规划。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和我省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今后扶贫开发要统筹安排,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扶贫开发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乡村为基础,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和资金来源。制定规划要坚持群众参与、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规划一经确定,要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各类扶贫资金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扶贫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各资金管理部门分别按资金性质和使用原则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省扶贫办负责协调、统计、汇总。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逐步推行报账制或按建设进度拨款制,干多少拨多少,不干不拨;对农户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先干后补,不干不补。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要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审计、监督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扶贫工作的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统计监测方案,全面、系统、及时、动态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活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十七)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对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先落实措施再扶持。(www.daowen.com)
(十八)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各方面,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要把党政机关定点联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省直机关在定点扶贫中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县乡帮助工作,努力为贫困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帮扶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帮助贫困地区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开发重点,筛选论证开发项目,联系合作伙伴,疏通合作渠道上。继续搞好东西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办法的同时,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经济协作、引进技术、引进人才、输出劳务、科技培训、兴办龙头企业等方面进一步拓宽协作领域。中央国家机关和天津市帮扶到县,省级单位帮扶到乡,地县单位帮扶到村、户,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九)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逐步规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开发活动。欢迎海外、境外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贫项目,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创造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省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十)本纲要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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