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凡要求到河西去安家落户的农民群众,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乡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 到“吊庄”基地和集体迁到河西的移民以及就地安置的移民,在其生产、生活条件尚未具备、亦未正式向接收县移交之前,原来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不得收回;回销粮、救济款、困难补助等,仍由迁出县负责按正常渠道安排,不能减少或者停止。第十二条 移民在原社、队的债权债务,由移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条 移民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搞强迫命令。宣传、介绍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夸张,不准许愿。凡要求到河西去安家落户的农民群众,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乡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到“吊庄”基地和集体迁到河西的移民以及就地安置的移民,在其生产、生活条件尚未具备、亦未正式向接收县移交之前,原来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不得收回;回销粮、救济款、困难补助等,仍由迁出县负责按正常渠道安排,不能减少或者停止。其中口粮可由迁出县划拨粮食指标,由接收县组织供应,不足部分由接收县、场从超购留成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 到河西安家落户的移民,要充分利用河西优越的自然条件,在国家扶持下,坚持自力更生的精神,艰苦创业,勤劳致富,做到三年粮食自给,解决温饱。
第十一条 中部地区选派到“吊庄”基地和移民工程上的干部,其工资待遇可参照省人民政府〔1983〕387号文件有关规定,即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八年内离开者,取消浮动工资,满八年者,这一级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移民在原社、队的债权债务,由移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集中移民区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供销、邮电通信等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要保护移民的利益,确定地权。划给移民的耕地、住宅区及其生产、生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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