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与管理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与管理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证明,这种汽车维修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办法是行之有效的。

汽车维修质量监督与管理

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是指检查评定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督促维修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是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1.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的作用

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是国家的相关部门为保证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和实行而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目标是纠正一切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错误行为,保证汽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对维修行业的督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必要时以强制手段纠正、制裁各种非法行为。

通过对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监督检查,可以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行业经营活动,保证公平竞争,促进有序发展。

(1)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性

通过有关部门的督查,制止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业户,限制超范围经营,使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督检查,保证修车质量,做到合理收费,使客户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3)开展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同行间的公平竞争,使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4)落实国家财政政策

通过监督检查,保证国家财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督促企业照章缴费、依法纳税。有力打击漏税偷税、瞒产私分等不正常现象。

(5)获得信息资料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掌握企业动态,获得第一手信息资料,为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改善企业的经营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面实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以来,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一直遵照交通部所赋予的职责,坚持将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管理作为行业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严格按《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展开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3.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汽车维修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维修市场的经营规范,包括企业与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维修质量、维修价格、维修单证、维修费税、维修投诉等方面。

(1)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的内容

①经营资格的监督:主要是指按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督检维修企业和业户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维修业划分等级,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②市场行为的监督:

·维修厂方是否公平竞争,有无采用不正当手段争揽汽车维修业务的行为。

·有无违反国家财务规定,如乱涨价、乱收费、偷税、漏税等行为。

·维修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以旧代新、以次充好,“三单一证”是否齐全。

·是否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认真对待和解决客户的投诉。

·厂方和客户是否履行合同,并承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维修车辆是否有质量保证期。

③市场秩序的监督:市场秩序的监督,主要是指维修管理部门对国家公布的相关法规、规范贯彻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破坏和搅乱维修市场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维修合同、维修质量等引起的纠纷要认真调解;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单证等违法活动要严厉打击。(www.daowen.com)

(2)汽车维修督查的方法

按照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行业管理规章的要求,目前,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实施对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一般采取如下办法。

①实行汽车维修质量抽检制度:为掌握各汽车维修企业乃至整个管辖区行业维修质量的状况,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维修企业的维修类别和业务量,定期下达各企业汽车维修质量抽检通知,并规定到指定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维修汽车送检合格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和检查,通常分为定期检查、非定期检查、个别检查3种方法。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政府督查部门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形成的制度化检查。如汽车维修行业的季检、年审,就是对行业的全面性检查。也可根据企业的牛产纲领,按比例进行抽检,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维修行业不断前进。

·非定期检查:非定期检查是指政府督查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的临时性抽查。如发现维修行业的某一现象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审查。

·个别检查:个别检查是指政府督查部门在发生厂方和客户纠纷时,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时,对个别厂家、个别事件进行的调查。实践证明,这种汽车维修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为此,在交通部1998年3月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简称2号部令)中,为进一步强化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明确下达了有关维修质量监督考核指标及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2号部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汽车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汽车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在2号部令中,这样具体地规定质量监督抽查的考核标准和处罚规则,为今后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和强化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②加强质量检验员考核: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工作情况如何,从侧面反映了该企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因此,通过加强对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年度审验,重点是对检验员上岗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上有关维修汽车送检记录以及维修合格证发放台账记录等考核,监督维修企业的汽车维修质量工作和维修质量。这种质量监督方法很实用,便于操作,而且监督效果显著。

③开展维修质量创优活动:要促进维修质量提高,加强正面宣传,树立优秀典型也是很重要的。自开始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以来,在行业内开展汽车维修质量创优活动一直未中断。创优活动对优质修车有明确标准,年年评优,给行业树立起一个个先进典范,使企业在抓好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上“学有标准”“干有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汽车维修市场中,“质量就是企业命运”的观点,愈来愈被企业所接受,加强正面宣传,弘扬优质服务精神,对促进汽车维修质量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加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实行行业服务质量监督社会化、公开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推动汽车维修质量的提高,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3)汽车维修的投诉处理与执法检查

2005年交通部发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其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①汽车维修的投诉处理:汽车维修的督查部门,应设置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对投诉者保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该投诉事项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的。

·超越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

·被诉方因注销、歇业等原因无法查找的。

·不提供与投诉内容相关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受理的。

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投诉内容、理由和有关材料。受理投诉后,应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封存维修档案。应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投诉处理时间一般为45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在60日内完毕,但应当告知相关人员。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投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某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②汽车维修的监督执法:

·对执法人员开展法制知识和汽车维修管理业务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行公务。

·督查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督查执法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推行电子政务,尽可能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督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督查执法人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在违法行为查获地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器具,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销毁;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汽车维修督查,不得妨碍厂家正常生产,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对维修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实施处罚或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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