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治自治共治,是处理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关系的三种不同的治理结构形式,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在与劳务移民相关的城镇社区中,三种治理结构以哪种结构最好,总的原则应该是因地制宜,因工作重点而异。
(一)以管治维护社区治安
在与劳务移民相关的城镇社区中,所谓管治,主要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社区内劳务移民以被管理者的身份接受社区内当地人的管理,其主要标志是社区居委会中没有劳务移民代表,社区居委会决定社区重大事务也不征求社区内劳务移民的意见。这种含义的管治仍在当下中国部分城镇社区存在。这种含义的管治无视劳务移民的公民权,没有把劳务移民与流氓无赖区别开来,容易激发矛盾,对绝大部分城镇社区都不相宜,应该进行制度变革。当然,对劳务移民构成错综复杂、流氓无赖聚集较多的问题社区或敏感社区,这种含义的管治的实施仍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一旦社区性质发生变化,其治理结构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另一种含义是未经登记进入社区的来历不明者,以被管理者的身份接受包括劳务移民在内的所有社区居民的管理。由于当前劳务移民在移民社区中的归属感仍然不强,这种含义的管治在当下中国的社区中较少存在。这种含义的管治体现包括劳务移民在内的所有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维护社区治安方面,在网格化管理中,都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值得大力倡导。进驻社区从事维护社区治安工作的公安干警,应该在社区内大力倡导并协助建立健全这样的治理结构。
(二)以自治强化公众参与(www.daowen.com)
在与劳务移民相关的城镇社区中,所谓自治,也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这种含义的自治中,存在劳务移民代表不参加居委会而且居委会决策也不征求劳务移民意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与上文所述管治的第一种含义没有本质区别,这里不再讨论。但大部分地方存在劳务移民代表参加居委会,或者劳务移民代表虽不参加居委会但居委会决策会征求劳务移民意见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的自治无疑都具有民主性、合法性,值得肯定。另一种含义是,经政府批准,成立了纯粹由劳务移民构成的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与当地人分开居住的移民社区。这种含义的自治同样具有民主性、合法性,当然一样值得肯定。总的来说,一切让全体居民都有参与权利的真正的居民自治,对强化公众参与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强调的是,移民社区自治的存在,体现了移民输入地当地人对移民的高度尊重,有利于减少移民与当地人之间的摩擦,有利于激发劳务移民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尤其值得充分肯定。
(三)以共治建构社区和谐
在与劳务移民相关的城镇社区中,所谓共治,不是相对于管治或自治而言的,而是相对于分治而言的。它只有一种含义:这就是劳务移民与劳务移民所在社区或所在街镇或更大范围内的当地人联合治理。但其形式从逻辑上分析可以有多种:一是劳务移民代表进入当地人为主的居委会,或者劳务移民代表虽不参加当地人为主的居委会但居委会决策会征求劳务移民意见;二是当地人代表进入劳务移民为主的居委会,或者当地人代表虽不参加劳务移民为主的居委会但居委会决策会征求当地人意见;三是在居委会中,劳务移民与当地人基本上拥有等比的委员名额,劳务移民与当地人在居委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基本上享有同等的权益;四是当地人的居委会或劳务移民的居委会都是独立的,但在同一个街镇或更大的范围内,他们会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管理跨社区或跨地域的公共事务,或在管理社区内同类事务中实施相同或相近的决策,并且协同行动。劳务移民社区治理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劳务移民与其输入地当地人的融合,实现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个角度说,共治是劳务移民社区治理最为理想的治理结构,它对妥善处理当地人与劳务移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对建构社区和谐乃至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必须指出,社会融合是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西方国家经历了数百年时间的探索,至今仍然存在差异排斥、共和同化、多元文化等多种模式。所以,实现劳务移民与其输入地当地人的融合,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否则可能激化矛盾,事与愿违。一般来说,按照存异、求同、融合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或者同时倡导存异、求同、融合,倡导双方在互相尊重中和平共处,在互相学习中共同提高,在互相关爱中水乳交融,大体可以是劳务移民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的比较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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