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是多种社会服务构成的一个有机总体。这里先简要探讨持续拓展包括劳务移民在内的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然后再研究其他重要的公共服务。
(一)持续拓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出发,由政府组织市场与社会向全体居民提供的保障居民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的各种服务[37]。在当下中国,基本公共服务通常不仅包括基本的平等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而且包括基本的政治保障服务、文化保障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等。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城镇,主要是指应将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未迁移户籍到输入地的劳务移民及其家属,都应该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中共十八大以来,根据中央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全国各地都在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合理组织和有效配置资源,致力于持续拓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拓展,有持续、拓宽、发展三层意思。所谓持续,就是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是一劳永逸之事,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所谓拓宽,就是要拓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覆盖面,确保中国大陆城镇所有未入籍输入地并常住于输入地的劳务移民及其家属,包括内地劳务移民和来自境外国外的劳务移民及其家属,都能够与输入地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38];所谓发展,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断丰富内容,逐步提高标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受国情的制约,创新内外移民公共服务制度,只能从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起,一步实现所有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现实,而且均等化也不能是不考虑任何合理性差别的简单平均主义。但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本地资源对人口的承载力许可的前提下,应该率先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与形式、档次与水平上有发展性的尝试;不能借口“基本”,把对劳务移民的公共服务永远停留在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一样的低层次、低水平。唯有这样,经济发达地区才会对全社会产生排头兵应有的引领示范效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逐步得到提升。
(二)拓展政治保障与文化保障服务(www.daowen.com)
从政治权益保障来看,中国大陆内地移民异地务工时普遍存在党团员参加组织生活不正常、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言人为数甚少、在先进评比和公务员报考中处于被歧视地位、在工会和居委会中缺少选举权与发言权等政治权益保障缺乏的现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并对遏制上述政治权益保障缺乏的现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要求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强调要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但并未就代表比例的增加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支持农民工依法行使民主选权利,但并未规定劳务移民输入地工会、居委会等必须吸纳劳务移民参与其中,或允许其按实际情况组织劳务移民工会、移民社区居委会,这就难以确保农民工依法行使民主选权利。就外来移民而言,甚至否定其移民属性将其称之为“过客”的学者也能实事求是地承认,某些在华的外国人社团“对内发挥着提供互助与指引的功能,对外发挥着代表本国人群与其他组织或人群互动的功能”[39]。由此看来,即便是外来移民在华成立的社团,除个别有敌对势力背景和颠覆嫌疑者必须坚决查禁外,能够在为外来移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良好作用者,也应该为之打开绿灯。实践已经证明,只有营造“和谐氛围”,才能让“外国人安定居留”[40]。也许正因为如此,鉴于“目前关于外国人在华结社或者外国社团在华活动问题的立法呈现空白”,才会有学者力主“明确外国人的在华结社的权利”。[41]从文化权益保障来看,除了前面已经探讨过的劳务移民自身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外,还有若干权益问题需要关注。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就都对保障劳务移民及其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比较翔实的规定。如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要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还强调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形式多样的具体办法。总的来看,这些规定都是异地常住的劳务移民的福音。这里再补充几点看法。首先,这些规定还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如按办学规模与条件评定星级,确定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支持经费的比例;其次,对一些硬性的规定,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劳务移民免费开放等,要加强检查督促,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变形走样,不执行规定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再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政府要按是否将劳务移民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计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招收劳务移民随迁子女的数量比例计分,企业或社区要按劳务移民上网率及劳务移民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等计分,最后的评估结果要公布,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拓展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
劳务移民不仅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主要在比较差的劳动环境中从事比较肮脏、危险、艰难的工作,而且经济收入低,卫生保健意识不强,经常受到各种歧视[42],再加上流动性大,生育观念比较传统,往往比较容易发生包括生殖健康在内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种种健康问题。正因为如此,对劳务移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中,不仅有前面已经提到的医疗保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而且有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2013年1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及试点城市的流动人口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产前建册、产后访视和健康检查、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等指标,都比过去有明显提高。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也强调,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此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又提出《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就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阐明了重大意义,明确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强调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划生育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并落实各层级、各部门的责任。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并具有较强工作指导性的顶层设计或战略部署。从制度层面看,如果能够根据最新文件的最新部署对2009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将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也一并融入其中,劳务移民的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也许会有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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