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制度是内外移民公共服务制度的根本。没有就业平等,无法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但“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17],让综合素质不同的就业主体从事同样的工作获取同样的报酬,并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所以,要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就业服务上的平等,就必须研究改进职业教育、拓展技能培训、遏制就业歧视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问题。
(一)改进职业教育
改进职业教育,对从乡村走向城镇的大量劳务移民而言,其目的是使他们在走向城镇劳务市场之前,就具备从事相关职业的基础知识以及在相关职业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工作能力,以便他们在与城镇、发达地区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竞争时,不会输在起跑线上。职业教育工作,是劳务移民市民化进程的起点,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起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从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抓起,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张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这些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无疑为改进劳务移民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是,对劳务移民就业前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安排,在某些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例如,如何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进行更广泛的社会动员,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多元办学?如何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与待遇,使职业教育更接近城镇就业的实际需要?如何通过倡导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式,激励不适宜入学就读在家赋闲的成年劳动力刻苦自学,或另行创办职业教育成人学校?如何通过名校认证等方式,把职业教育的资质与就业许可有机衔接,实现职业教育工作的现代化、常态化?这些方面的制度创新,仍然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拓展技能培训(www.daowen.com)
拓展技能培训,对从乡村走向城镇的大量劳务移民而言,其初衷是使他们在进入城镇劳务市场之后,特别是在获得就业岗位之后,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实现稳定就业;其终极目标是使他们各自具备一技之长,为实现劳务移民市民化、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开辟前进道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劳务移民的技能培训均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规定。例如,要求“到2020年”全国“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18],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强调政府补贴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这些规定,可圈可点。但是,对劳务移民技能培训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同样可以进一步细化。例如,如何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在劳务移民技能培训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如何“根据时代要求和农民工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培训内容,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前瞻性”?[19]如何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评估,防止资金层层截留之后仍然向劳务移民收取超出其支付能力的高额费用?如何通过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方式,激励劳务移民刻苦自学,或积极主动投身于技能培训?如何在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把人文素养和城市适应能力的培养也逐步纳入培训内容,使之与专业技能的提升相辅相成,进而为其最终实现市民化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这些方面的制度创新,同样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遏制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求职者或受雇者在求职或受雇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20]在劳务市场上甚至在已经就业的用人单位里,对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劳务移民的就业歧视,现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务移民,是最鲜活的生产力;对这种生产力的任何形式的破坏,都是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最大罪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21],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对如何遏制劳务移民就业歧视的问题,只有个别表述有所涉及。鉴于遏制就业歧视几乎已是国际惯例,鉴于当下中国遏制就业歧视尚无专门的法律,已有规定过于零散、过于抽象、过于片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就业歧视的干预力度不大,现在学界已普遍提出了相关立法主张。如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应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并不断地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22];有的学者甚至“分析了中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历史背景、学理依据,梳理了典型国家的相关经验,以此为基础,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类型、反就业歧视的机构、反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规制的基本内容框架”[23];还有的学者则认为,“综观国内外促进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共同经验及发展趋势,相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而言,制定一部平等就业法更符合我国国情”[24]。由此看来,确保劳务移民平等就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准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内涵、外延及其判断标准,明确用工者、监管者、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劳动保护等方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就业歧视的监督与制约,严禁从部门、地方和雇主利益出发,制定出台针对劳务移民的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规定,确保在劳务市场上、在工作岗位上,就业许可只与从事该项工作所必需的个人工作能力相关,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时限只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稳定增长要求和从事该项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绩效相关,包括安全生产、身心健康等劳动保护措施只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相关,不与其他无关的任何特征相联系。在推进劳务移民市民化的历史进程中,出台遏制就业歧视或促进就业平等的专门法律,为劳务移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和社会学价值,而且事关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成败得失,事关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充分体现,具有融入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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