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所有漂泊的人生之舟的最温馨的港湾,家眷即劳务移民的父母妻室儿女等,是内地劳务移民心中永远的牵挂。如果战士在前方流血牺牲,其家人却在后方病入膏肓,前方战士必定军心不稳乃至军心涣散。只有解除了对家眷的后顾之忧,劳务移民在异地他乡才能够安心工作,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努力奋斗。这就需要从工业化、城镇化的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好制度安排,强化社会动员,努力做好关爱劳务移民家眷的工作。
(一)劳务移民家眷特别需要关爱
劳务移民外出务工,从劳务移民与其家眷的离合状态来看,存在多种复杂情况。有举家流动或迁居于异地但户籍仍在原居住的乡村的,也有家庭部分成员流动或迁居于异地(户籍仍在原居住乡村)而另一部分成员仍然留守原居住的乡村的;在举家流动或家庭部分成员流动的状态中,又存在仅一位或两位主要劳动力在异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而其他成员则又有全部或部分陷入流浪或半流浪状态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劳务移民运动是重大的社会变迁,变迁中劳务移民尚且居于弱势地位,其家眷受到各种动荡冲击的可能性自然也就在所难免。换言之,处于留守、流浪状态的劳务移民家眷,通常比劳务移民处于更加艰难的生存状态,是劳务移民在外务工的最大隐忧;关爱劳务移民家眷,不仅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所必需,而且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旗帜之下,社会各界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二)要理性关爱家眷中的留守者(www.daowen.com)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文件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的阐述尤为翔实。[16]这些规定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这里仍然需要从伦理和法治理性出发,提出一个参考意见。在关爱服务留守者的表述中,为什么要把关爱留守儿童的表述置之于关爱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之前,而且仅仅对留守儿童的表述最为翔实,对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都只是一笔带过?这完全颠倒了尊卑长幼之顺序,完全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这种表述可以说是当今社会重幼轻老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典型反映,对为计划生育做出巨大贡献、当下处于老龄化社会下养老困境的老年人极不公平,对年轻一代也将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值得严肃认真斟酌。事实上,把表述的顺序回归认知常态,即便是妇女、儿童本身,也断无怨言。因为没有老人就没有当下的妇女、儿童;而当下的妇女、儿童,最终将一样成为老人。
(三)要重视关爱家眷中的流浪者
比留守者更为艰难的是流浪者。如何妥善解决流浪老人、流浪妇女、流浪儿童特别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这种现象,不仅是劳务移民心头最大的伤痛,而且也有损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原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之后,替代性的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缺陷,这就是对国家和社会提供救助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翔实,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或闲置;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乞讨的非法性,使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能时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救助站采取等待请求救助者上门的被动态度,某些职能部门对乞讨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回避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等相关工作,也就不足为奇。正因为制度的苍白无力,才会使乞讨成为收入相当可观的职业,甚至出现了有组织进行乞讨诈骗的群体。就广大民众而言,一方面对乞讨者充满同情,慷慨解囊者大有人在;另一方面又对乞讨诈骗深恶痛绝,但因担心受到“道德高地”上的人们的谴责,面对乞讨诈骗往往采取缄口不言的态度。这就使获利丰厚的乞讨诈骗进一步陷入恶性循环,使好人在贫困潦倒时也想干坏事。乞讨诈骗不劳而获天理不容,对辛勤劳动只能得到低廉报酬的劳务移民来说,也是极不公正的。而且在劳务移民的家眷中,进行乞讨诈骗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依法救助与依法治理乞讨诈骗同步实施,相信能够得到广大劳务移民的理解与支持。有鉴于此,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效仿瑞典等国家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救助的法定条件、法律责任和相关经费保障;同时明确规定乞讨的非法性,明确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无论是救助者还是监管者失职或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能,或者是乞讨者违法行乞,都应依法以适当的形式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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