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乡建设制度创新:劳务移民市民化运动的重要基石

家乡建设制度创新:劳务移民市民化运动的重要基石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角度看,家乡建设制度创新,也是内地移民基本条件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确保劳务移民在家乡户籍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合法权益,应该成为劳务移民市民化运动中始终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而不解决好乡村空心化问题,劳务移民外出务工就有后顾之忧,这就要探索空心化乡村建设的制度创新。

家乡建设制度创新:劳务移民市民化运动的重要基石

家乡是内地劳务移民永远的心灵归宿。从地理空间上说,家乡是内地劳务移民在外从事劳务移民活动失败回家时唯一可以选择的庇护所。既然生于斯长于斯,外出务工充满坎坷而且前景漂浮不定,那么只有看到自己唯一的庇护所始终可靠,劳务移民才有可能做出外出务工的抉择,才有可能在外面奋力打拼,谋求比在家乡更大的利益收获。从这个角度看,家乡建设制度创新,也是内地移民基本条件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一)确保劳务移民在家乡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劳务移民在外务工期间,只要劳务移民的户籍尚未完成迁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在内的相关权益就是劳务移民必须始终拥有的基本的合法权益;只有确保劳务移民在家乡的这些合法权益,劳务移民才不会沦为“前不着店,后不着村”的流民与一无所有的贫民。正因为如此,当下中国,绝不能像英国当年的圈地运动那样随意剥夺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命根子。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强调,要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财产权、收益分配权;同时还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中不仅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强调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这些补充规定同样值得引起高度重视。这里已经表明,即便劳务移民及其随迁家属已经进城落户,他们在进城落户之前户籍存续于乡村期间的全部合法权益也同样不能恣意剥夺,必须依法结清。这些规定是极具战略远见的,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学者就注意到,正是由于农民在城乡社会流动中可以“进退自如”,可以在进城失败后重返乡村,当下中国才得以避免了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城镇化过程中都曾出现过的大规模贫民窟现象。[11]但是,现在也有个别乡村取消或正在筹划取消常年在外务工但尚未入籍城镇者的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益,或者在劳务移民进城落户后不想支付他们在进城落户前应该获得的合法利益。这些现象,都是不能允许的。总之,无论劳务移民在外工作获得了多大的收益,成就如何辉煌,家乡的父老乡亲都不能犯“红眼病”,轻易剥夺他们户籍关系存续于乡村期间的一切合法权益。确保劳务移民在家乡户籍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合法权益,应该成为劳务移民市民化运动中始终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二)继续解放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力(www.daowen.com)

中国共产党自20世纪30年代发动土地革命以来,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来都是激活农民活力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后,废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实行农村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对束缚于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第一次解放;当下正在推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对束缚于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第二次解放。在维护劳务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实际经营相对分离;强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因为唯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解放束缚于土地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劳务移民能够外出务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上述政策规定无疑有利于积极推进劳务移民市民化,具有重要的社会进步意义。现在,“国内学界关于土地流转可行性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1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能否带来农业生产率的提升仍然存在不同看法,其正确的结论仍然有待将来的实践去发现;但无论如何,在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是能够促进乡村劳务移民进城就业的,这样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旗帜鲜明地持续推进。

(三)全面探求空心化乡村的重构新路

近年来,不少地区出现了乡村空心化即村内常住的青壮年劳动力因外出务工而大量减少的现象。例如,有学者就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测算到,2013年,“湖北省离开原籍流动务工者人数占乡村常住人口总数的44.7%”[13]。乡村空心化导致乡村社区建设主体缺失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农业产业人才流失、留守群体社会救助缺失、农村整体布局严重破坏以及乡村文化发展后继乏人等”[14]。这种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也同样出现过。但是,劳务移民跨城乡、跨地区流动迁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历史长期形成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本地人和外地人之间的三个二元结构,对弘扬社会公正是具有重大历史进步意义的;从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的时代要求来看,在制度上再度遏制劳务移民外出,退回到过去的实心状态,显然不是理想的办法。而不解决好乡村空心化问题,劳务移民外出务工就有后顾之忧,这就要探索空心化乡村建设的制度创新。简而言之,主要可以有两方面的选择。一方面,应在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就地城镇化上大做文章,这样的文章实在难做时,就必须合理安排乡村建设和外出务工的力量,保证仍然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干劳动力专注于乡村建设,如规定村委会不应批准未安排好承包地经营事务及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看护等事务者外出务工,在乡村建设者与外出务工者之间需签署契约,以确保杜绝土地抛荒及留守人员自残等现象;另一方面,应改变传统的拼劳力、拼资源、拼消耗的传统生产方式,通过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依托于机械化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锻造一支庞大的、素质过硬的农业企业家队伍”[15],培育专业化的农业工人,通过把全体留守者重新组织起来自我管理乡村社区公共事务,统筹安排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宜,使乡村建设步入农业现代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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