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及其创新探索

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及其创新探索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籍相关制度,是内地劳务移民能否从事劳务移民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不解除户籍相关制度的束缚,劳务移民无法流动、无法迁移。另一方面,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进行这样的尝试,将有利于引领全国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或身份证证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及其创新探索

户籍相关制度,是内地劳务移民能否从事劳务移民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名不正则言不顺。不解除户籍相关制度的束缚,劳务移民无法流动、无法迁移。当然,无需杞人忧天,解除户籍相关制度的束缚,也绝不等于流动迁移不需要分流引导和条件支撑。有个简单的类比:有居住自由,不等于想住哪就住哪,别人的住宅毕竟不是自己的住宅。

(一)固化流动迁移许可认同

一方面,要尽快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中取缔关于居民迁徙自由的规定,以及后来以暂住证等方式进行流动迁移许可限制,曾在实践中产生不良后果,而且也长期为理论界所诟病。现在,暂住证已废止,但居民迁徙自由权仍未在有关法律中得到恢复和固化,人们心里仍不踏实,从而对即有的流动迁移许可政策缺乏信心。历史法学家梅茵有一句名言:“进步社会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按国际惯例,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恢复这一规定势在必然。事实上,当下中国事实上已经允许城乡流动、区域流动,而且劳务移民的市民化迁移也正在推进之中;同时,世界上的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恢复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制约脱离实际的迁徙。有鉴于此,建议尽快恢复“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原有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6]。另一方面,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是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但仍有不少人心存疑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什么户籍人口有身份证即可,而劳务移民在有身份证的同时还需要有居住证?现在的居住证,是否还是当年暂住证“换汤不换药”的翻版?另外,同类城市之间迁移不需要积分,农村?人口前往城镇为什么要积分入户?这是否体现了平等公正的原则?有鉴于此,建议在现有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没有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身份差别,对全体居民一视同仁的户籍管理,但要说明因客观条件制约,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以便合理引导预期;明确规定带有社会排斥性质的暂住证将永远废止,居住证与暂住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强化劳务移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积分入户都是客观条件制约下采取的过渡性措施,最终将让身份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唯一的身份凭证,让移民与输入地的实际需要成为迁移的基本依据。只有这样,户籍制度改革才有望顺利推进。

(二)注重流动迁移分流引导(www.daowen.com)

一方面,应从现实出发进行横向引导。所谓横向引导,就是应根据现行的差别化落户的户籍改革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动迁移的引导性规范。现在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劳务移民还未落户。总的来说,应大力提倡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小城镇的就地转移,鼓励倡导劳务移民积极投身于中西部开发,适度控制向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流动迁移。在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要通过办理居住证、实行积分入户等办法,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先解决具有较强居留意愿、较高综合素质、较长居留时间的劳务移民的市民化问题,然后再从实际出发逐步放低准入门槛,扩大入户城镇的目标人群。而中小城市和后发地区,则应该抓住特大城市、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暂时人口承载力有限的机遇,深刻把握自身的后发优势,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积极主动地、尽可能较多地吸纳劳务移民。另一方面,应从发展需要出发进行纵向引导。所谓纵向引导,就是应朝着户籍制度改革终极目标前行,允许具有较强资源承载力的城镇特别是小城镇不经过积分入户或使用居住证的阶段,一步到位地尝试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或身份证制度。到2015年9月,中国大陆“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7]。但有学者曾经认为,办理居住证,“只是使管理主客体之间外显的冲突转变为内在的紧张,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和隐患存在的根源”[8]。也有学者指出:“居住证积分制具有变条件管理为积分管理、积分标准多元化且动态可控、公共服务梯级化、突出能力和贡献导向、重视本地利益、促人向上等特点,但也存在忽视低收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效率手段解决公平问题、关键性服务可能虚化、难防造假寻租等不足。”[9]那么,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是否可以在资源承载力有限的大中城市与发达地区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同时,选择某些有条件的小城镇或县级市试点,或创造条件培育一批小城镇或县级市,使之不经过积分入户或推行居住证制度阶段便一次性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或身份证制度?进行这样的尝试,将有利于引领全国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或身份证证制度。这种试点,与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是互不矛盾的,也有利于实现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0]的预期目标。

(三)夯实流动迁移支撑平台

对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重心的劳务移民流动迁移工作,应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的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体制化支撑平台,建立健全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构成的为建章立制进行决策咨询或释疑解惑的科学化支撑平台,建立健全以全媒体大合唱激励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化支撑平台。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真正建构起以国家与地方财政投入、市场与用工单位依法出资、社会各界踊跃捐资等方式支持劳务移民流动迁移、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多元化支撑平台。仅就财力支撑平台而言,从政府的角度看,要按照事权财权向匹配的原则,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权,加大中央财政对劳务移民输入地的转移支付力度,并通过财税制度创新为地方政府增辟财源;要实现劳务移民输入地政府与输出地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权,加大劳务移民输出地财政对输入地的转移支付力度,使劳务移民附着于输出地的社会保障权益伴随着流动迁徙而接转分权于输入地;实现劳务移民输入地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理分权,使输入地政府财政资金向民生保障特别是相对弱势的劳务移民的民生保障倾斜,真正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努力消解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当地人与外来移民之间的三个二元结构。与此同时,应以制度规范的形式明确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劳务移民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使之依法分担劳务移民市民化一定比例的成本支付;应以制度规范的形式集聚民力,不论捐资多少,都应强化对社会成员支持劳务移民市民化的相关激励,如对捐资者出具慈善公益捐资证明,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授予相关的荣誉称号,使之成为公众效仿的楷模。需要补充的是,劳务移民是劳务移民市民化的受益人,在市民化过程中,劳务移民本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与某劳务移民相关的社会成员对某劳务移民提供财力上的社会支持,总体上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也应该给予不同形式的相关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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