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构建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法治环境

构建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法治环境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下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规定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权利可以依法享有,而对于义务则要依法遵从。这里主要从劳务移民的法治意识、有关劳务移民的法律规范和当前中国大陆法律援助现状,来探析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法治规范环境。根据该意见,要求居住三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遣返原籍。现行的法律援助标准,大大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构建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法治环境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所指的则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管理的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当下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规定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权利可以依法享有,而对于义务则要依法遵从。触犯法律造成社会危害,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主要从劳务移民的法治意识、有关劳务移民的法律规范和当前中国大陆法律援助现状,来探析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法治规范环境

(一)法治意识

法治国家要求其公民应该具有法治意识。劳务移民作为国家的重要社会群体,其法治意识对法治社会的形成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中国大陆劳务移民尚未普遍具有法治意识,他们中一些人对法治和法律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对法治和法律仍然缺乏信任、信念和信仰。[12]

由于对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律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劳务移民尚未把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作为自己的追求和信仰。相当数量的劳务移民仅仅将法律视为政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还尚未意识到法律也是民权制约公共权力和监督政府的有力保障。同时,在劳务移民的认识领域内,法律是高高在上的,是神圣的,不是为一般人所掌握的。所以,他们的法治观念相当淡薄,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很低。他们认为只要不犯罪,法律就与他们的生活无太大关联。当然,劳务移民的这种法治意识的淡薄,也与法律宣传方式的不恰当和宣传渠道的不畅通有很大关系。当前报纸、杂志和电视媒体经常会报道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报道,但是缺乏系统直接的法律知识传播手段,很多人就只是依照习惯来断定法律,这对于中国法治社会的推进是极其不利的。

也正是由于劳务移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他们对于很多自己权利被侵害的状况只能忍气吞声。而在很多事件当中,他们又轻易冒险,结果侵害了其他人的权益,这对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极其不利的。

(二)权益维护

关于劳务移民权益维护的法律规范很多,这里主要是围绕对于法律界有深远影响的两个法律事件来进行论述: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20世纪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的“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根据该意见,要求居住三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遣返原籍。2003年6月孙志刚事件影响甚广,收容遣送制度也完成了其历史任务并由此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使得在外务工的劳务移民有了安全感,不再担心因为无证件而被强制遣送回籍了,这是劳务移民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潮流,得到了人民的认可。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几个新的罪名,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罪名实际上大大保障了劳务移民在外务工的劳动权,成为他们依法取得自己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当然,这两个法律事件是当前对劳务移民影响最深的两个事件,虽然都有各自一定的缺陷,但它们昭示着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也昭示着劳务移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不断深化。

(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根据规定,受援对象的条件很严格,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是申请人须提供上海市社会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上海市帮困粮油供应卡等证明。这些证件的发放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80元的市民,事实上,即使收入略高于此标准的家庭仍无力承受高额的律师费用。现行的法律援助标准,大大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法律援助规定的过窄,不能体现国家法律援助的宗旨;规定得过宽,国家的经济能力又不能承受。[13]

劳务移民中的大多数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再加上他们对法律不了解,事实上他们也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之一。但是实际情况显示他们大多数都是被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排除在外的,这就使得整个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普及程度都大受影响,劳务移民的合法权利也容易受到侵害。

【注释】
(www.daowen.com)

[1]新华社记者.习近平:关心关爱农民工[N].新华每日电讯,2013-2-4(1).

[2]此处的社会环境指的是狭义的社会环境,即人们生活的直接环境。

[3]这一分类方法,源于清华大学经济社会数据中心“2012中国城镇化与劳动移民调查”成人问卷对非农职业的划分标准。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23.

[5]周大鸣.外来工与“二元社区”——珠江三角洲的考察[J].中山大学学报,2000(2):107-112.

[6]童星,马西恒.“敦睦他者”与“化整为零”——城市新移民的社区融合[J].社会科学研究.2008(1):77-83.

[7]涵化是文化变迁的主要形式之一,指异质的文化接触引起原有文化模式的变化。当处于支配从属地位关系的不同群体,由于长期直接接触而使各自文化发生规模变迁,便是涵化。涵化与资源或个别文化因素的借用不同,多是在外部压力下产生的,且往往意味着许多文化因素的变化;被涵化更多的通常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但如果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具有强大的文化优势,也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8]庄孔韶.人类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06.

[9]吴涛,胡星,骆飞.悲剧是如何发生的?——贵州毕节4名儿童集体喝农药自杀事件调查[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6/11/c_127906281.htm,2015-6-11.

[10]王海光.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形成与沿革的宏观分析[J].中共党史研究,2003(3):22-29.

[11]吕明晓.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3):1-6.

[12]钟精明.我国农民工法治意识的缺乏及其原因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6):37-38.

[13]王琼,邵云伟,章志伟,杨勤容,顾潇斐.法律援助的政策规范与运作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05(1):82-8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