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在劳务移民当中的覆盖水平还是较低的,下面主要从就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分别阐述中国大陆劳务移民基本保障的制度环境。
(一)就业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劳务移民来说,就业是至关重要的基本保障。在就业保障方面,主要就是就业信息的疏通、就业技能的培训和薪资报酬的提升和追讨。对于聚集在城市里想要务工的劳务移民来说,就业信息渠道的畅通非常重要。一般来说,目前有就业信息网络的覆盖、报纸杂志和电视广告的覆盖和人才市场的覆盖,形成了比较全面通畅的就业信息流通渠道。但是,对于刚刚迁入城市的一些劳务移民来说,工作技能的缺失也是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主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和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都基本能达到用人的要求。但总体来说,专业技工在中国大陆还是极其缺乏的,相关的培训与教育机制也还未建立健全。最后就是薪资报酬方面,对于正规就业的劳务移民来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但是很多到非正规单位就业的劳务移民却往往得不到薪资保障甚至有出现拖欠工资现象。不过,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无疑是对劳务移民就业的重大制度保障。近年来,欠薪问题的治理成效比较显著,但也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否则可能前功尽弃。
(二)社会救助
在政策法规制度层面,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例,该条例明确指出要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要求户主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事实上,户籍在城市居民救助中还是起着基础关键性作用,劳务移民想要享受这些待遇是难上加难。《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也未将劳务移民作为对象。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把户籍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
当然,对劳务移民来说,城市社会救助也并不都是这些消极的方面。2010年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在社会救助的户籍门槛这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该文件指出: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当然,关于劳务移民的社会救助方面,不得不提的是救助管理站。自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制度转变,其主要服务管理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目前,一些地方对于居住一定年限的劳务移民给予了居民待遇,尽管离真正的同城待遇还很遥远,但也在部分社会救助方面具有了突破,成都、深圳、嘉兴及全国许多城市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显然,这些制度创新与劳务移民的数量增多是同步的,而且昭示着流动人口社会救助逐步均等化、市民化的发展方向。[11](www.daowen.com)
(三)社会保险
如果说社会救助是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惠型基本保障,那么社会保险就是针对包括所有劳务移民在内的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基本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当中获得物质帮助。201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1年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极大地推动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然,这也为劳务移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
养老保险方面,对于就业了的劳务移民来说,用人单位会办理养老保险。如果就业后再次迁移的,能够保障已缴纳费用的保值和异地就业后的保险延续。而对于未就业的劳务移民,制度上允许个人自愿缴纳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提高劳务移民等流动就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劳务移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水平;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接,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医疗保险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都与就业挂钩。对于已就业的劳务移民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存在任何障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公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目前需要做的就是督促用人单位提高签订劳动合同率,依法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务移民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确保劳务移民异地就业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接。
工伤保险方面,劳务移民还有许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所从事的也多是职业伤害高风险行业,而一旦发生职业伤害又缺乏工伤保险,容易引发纠纷,并造成劳务移民不能及时得到医疗、导致生活困难。对于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务移民还存在支付能力欠缺的问题。因为工伤保险的报销需要自行垫付资金,许多劳务移民往往缺乏支付能力而又得不到借款,不治疗的话又无法报销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会引致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和无效率。
生育保险方面,对于劳务移民而言,主要是政府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为职工参保。对于男方劳务移民参保而女方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问题,目前现行政策一般为,男职工参保一年(或六个月)以上,女方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另外,还有一个较为关键的是异地生育费用报销和待遇享受问题,目前多数地区只要事前办理备案就能给予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对于非正规就业人员,不管是否劳务移民,一般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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