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移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往往被流入地党委政府和居民视为治理的客体和对象,主体性作用受到限制。
(一)治理体制排斥
在中国大陆现有的体制安排和工作习惯中,公民主要是在户籍所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迁移外出,既难以在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参与社会治理,也往往被流入地党委政府、社区和居民排斥在治理体制之外,导致劳务移民参与治理的渠道不畅。例如,劳务移民无法在老家参与基层民主选举,也被排斥在流入地村(居)委会选举之外。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公开选拔劳务移民到基层部门担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在劳务移民中发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但总体上制度的排斥仍然非常明显。[10]劳务移民治理体制的革新,要求作为被治理者的移民自身也要参与对移民的治理。只有当被治理者同时也是治理者时,才能有效保证治理以被治理者为中心,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目标。
(二)组织化程度低(www.daowen.com)
劳务移民既难以个体的形式参与治理,更难以组织的形式参治理。很多研究都认为移民应以组织或团体的形式参与对自身的治理,“移民自治组织是指移民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的,成员加入以自愿为原则,能够充分发挥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功能,并能更好地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新型组织形式。”[11]移民自组织的优势,一方面在于可协助政府机构进行对移民的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较政府机构能深入了解到移民的需求并通过合法的渠道将其表达出来,从而为移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保障其权益。不过目前中国大陆劳务移民自组织发育缓慢,难以成为一支参与自身治理的积极力量。因此,劳务移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除了要健全治理体制本身以外,还需协助建立起高效、规范的移民自组织。推动劳务移民自组织的发展,应该是劳务移民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内容之一。
(三)社会参与不足
目前中国大陆劳务移民的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流动人口、出租屋主、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并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面对数量庞大的劳务移民和出租屋,政府管理力量显得明显不足,即使通过招募和扩大协管员队伍也会疲于奔命,而且增加政府财政开支。一些劳务移民和出租屋主甚至与政府管理人员玩起了“猫抓老鼠”的游戏,劳务移民不主动登记办证,出租屋主也不主动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逃避管理和交纳有关税费。这种依赖政府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大陆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走向是由政府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向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转变。因此,未来劳务移民社会治理亟需激活社会参与,调动社会力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多元善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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