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就面积而言,秘鲁是仅次于巴西的第二大南美洲国家。秘鲁人类发展水平为中等,也是可资借鉴的发展中国家。有鉴于此,下面继续探究秘鲁劳务移民的社会治理沿革。
(一)起步阶段
秘鲁在1821年独立之前几百年都是西班牙殖民地,那时有被殖民者强迫到矿场接受奴役的被动移民,也有迫于生计背井离乡从事劳务活动的主动移民。秘鲁独立时,秘鲁中部山区的农民不想失去自己的土地,成为前往沿海地区庄园做临时工的季节性劳务移民。秘鲁政府对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长期探索,保护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为劳务移民自由迁徙创造了有利条件。秘鲁独立后,逐渐有来自各地的不同民族的移民定居秘鲁。这些民族包括印第安原住民、欧洲人、非洲人和亚洲人。所以,直到19世纪,秘鲁的劳务移民治理都处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秘鲁也已经开启了对外移民。曾有这样一个流传久远的故事:当时有一位移居美国的秘鲁移民,曾在田纳西州拥有六公顷山林。在西部掀起淘金热时,他变卖山林举家西迁,买了90公顷土地钻探五年,耗尽家财也没有发现黄金。但当他落魄地回到原来属于自己的山林时,却发现那里机器轰鸣,工棚林立,新主人正在挖山炼金。这座至今仍在开采的金矿,就是美国有名的门罗金矿。[21]
(二)发展阶段(www.daowen.com)
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秘鲁劳务移民进入了发展阶段。以这一阶段进入秘鲁的日本移民为例,以1923年为界,前后又可分为契约移民阶段和邀请移民阶段。在契约移民阶段,日本移民的绝大多数作为契约劳工进入秘鲁沿海各地种植园从事农耕;在邀请移民阶段,日本移民投奔已在秘鲁的亲友,由亲友担保并出具邀请移民的申请[22]。秘鲁吸纳外来劳务移民的政策之所以出现由契约移民向邀请移民的转变,主要是因为秘鲁移民公司和种植园发现,维系契约移民制度成本越来越大,不如更多地使用秘鲁本地劳动力。总的来说,20世纪下半叶,秘鲁劳务移民治理以开发利用国内劳务移民为主,对外来移民的控制比过去更加严格。而对国内劳务移民,政策相对宽松。1995年,秘鲁政府颁布《促进就业法》,后经多次修正形成《劳动法》。1970年,贝拉斯科政府颁布《工业社区法》,规定工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联合所有人。到1974年,20万名工人在3500个工业社区控制了这类公司13%的股份。[23]
(三)成熟阶段
进入21世纪,秘鲁政府更加注重对劳工的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障,劳务移民治理逐渐进入到了成熟阶段。关于这一阶段出台的相关制度,本书第五章第三节已有比较详尽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总的来看,当下秘鲁政府的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有不少举措可圈可点,有利于激发劳务移民的创造活力。当然,任何举措都有两重性,对劳动者有利,对雇主就未必有利。现在,相关劳动法是否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在秘鲁各界仍然存在某些争议。如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就认为,目前秘鲁的劳动法条例过于严格,与国情民情不符,希政府重新放宽条款,并指出苛刻的劳动法只能导致正规就业工作难度的加大,比如招聘、辞退员工成本加大,此举后果就是非正规就业率的增长。利马商会对此也表示赞同,并援引数据,认为本国企业如果严格执行劳动法,岗位成本将增加59%,而智利和墨西哥仅为36%和32%。该商会已就此事与民企联合会共同向政府提出建议,表明小微企业无法履行劳动法,过于苛刻的法律将使企业倒闭。[2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