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对来自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可从台湾香港澳门劳务移民在内地入境出境、就业劳动、永久居留三个方面探讨。
(一)入境出境规定
根据1991年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实施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填写申请表;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根据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二)就业劳动规定(www.daowen.com)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公布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永久居留规定
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广东定居,并申请办理内地户籍的实施程序是:台湾同胞在广东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港澳同胞在广东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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