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至2011年,中国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在继续彰显劳务移民基本权益保障的同时,还注重不断加强对劳务移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强化就业维权服务
2006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系统提出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强调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提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书面凭证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规范了政策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就业教育培训、就业援助等重要事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而且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强调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2009年,国务院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列举农民工苯中毒、矽肺病等事件,强调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强化培训社保服务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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