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世纪相比,自2000至2005年,中国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最显著的发展,就是广大劳务移民城乡平等就业、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的保障问题,逐步被纳入政策关注的视野。
(一)保障流动就业权益
2000年,劳动部办公厅提出《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前提下,加强区域劳务协作,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指出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试行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取消对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限制。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强调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稳定推进自愿移民搬迁。
(二)消除进城就业歧视(www.daowen.com)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主张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使工伤保险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将农民工无差别、无条件全部纳入的唯一一个险种;国务院还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原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则强调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
(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最低工资规定》,为劳动者设定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在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跨省流动农民工获得工伤保险金的方式等做出了供农民工选择的特别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解决建设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同样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关心和重视农民工劳动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教育与维权并重,探索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的新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