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到1988年跨区流动兴起,中国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大致经历了以“沿袭旧制管治到奋力开创新路”为特征的制度变迁。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务移民管治政策。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继续明确要求:户口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的,要严加控制;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不得迁入城镇,子女也必须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城镇;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转换工,户口不得迁入城镇。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比过去略有好转的是,公安部给各省市下达了“农转非”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往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6]。但1978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然没有恢复居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而且这种现象一直延续至今。
(二)严控之下寻求冲破束缚(www.daowen.com)
1979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仍然明文规定清理的重点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劳动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198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1982年,国务院还出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些规定,都是继续严控的表征。但当时也有几个文件耐人寻味: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继续要求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大中城市,压缩、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但同时也强调要采取发展社队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等办法加以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并逐步建设新的小城镇;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继续要求按照政策从严掌握农村人口、劳动力迁进城镇问题,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继续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不使农村多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但同时也强调对农村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就地适当安置;1983年,中共中央印发题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一号文件,强调要把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到多种经营的广阔天地中去,要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建设星罗棋布的小型经济文化中心,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这就另辟蹊径,为农村人口将来可以就地安置落户小城镇埋下了伏笔,可以说是当下中国实行劳务移民在不同城镇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的先声。
(三)突围初见成效再攀新高
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国务院则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并就农民进入集镇(不含县城关镇)落户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集镇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除了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束缚之后,这两个文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落户小城镇开启了通行的绿灯,对中国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公安部做出《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制度,自觉遵守和维护户口登记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这些规定,总体上没有脱离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落户小城镇这一基本轨道。1988年,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在谈到大力组织劳务输出时,明确提出要组织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包括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要有计划地从贫困地区吸收劳动力,要争取派遣出国劳务的机会,等等。这些政策措施,是对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小城镇务工政策的新突破,为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乃至出省出国的跨地区流动开辟了前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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