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迁徙自由到取缔,相对自由的转变

从迁徙自由到取缔,相对自由的转变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大致经历了以“迁徙相对自由到取缔迁徙自由”为特征的制度变迁。该条例开宗明义,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这一时期对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影响最大的变化,就是1975年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干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

从迁徙自由到取缔,相对自由的转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大致经历了以“迁徙相对自由到取缔迁徙自由”为特征的制度变迁。

(一)农民自由迁入城镇的尝试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1年,新中国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户籍管理条例。该条例开宗明义,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该条例是针对在城市之居民而言的,但并未规定农民不能成为城市之居民,只是说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55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化制度的指示》,要求公民在迁出、迁入时办理手续,包括明确规定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迁出手续;但除地主分子和被管制分子需报批外,也并未就迁出提出任何其他限制。迁入时,只需交出迁移证或者缴验其他证件审查通过,即可登入迁入登记册。这就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务移民的流动和迁移是比较自由的。事实上也是如此,就全国而言,“1949—1957年市镇人口增加的总量中,70%~80%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构成”[3]。当然,当时的自由也是相对而言的。鉴于对城市资源承载力压力的逐步感知,1953年,政务院曾发出《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曾再次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二)农民自由迁入城镇的限制(www.daowen.com)

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求就业,城市不堪重负,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限制由乡村到城市的人口迁移,阻止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该条例在表述其宗旨时不再提及保障迁徙自由,而且强调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强调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就标志着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确立。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通知》,并与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1961年,《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经中央批准后下发,强调全国城镇只许减人,不许加人,减少城镇人口必须同压缩粮食销量结合进行;随即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精减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要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1962年,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格控制;城市迁往农村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要控制;城市之间必要的正常迁移,应当准许,但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特别是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五大城市的,要适当控制。1961-1963年,全国精简职工1800万人,压缩城市人口2600万人。[4]

(三)农民迁徙自由保障的丧失

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继续要求对迁入城市的人口实行严格控制。1965年开始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中国拉开了“文化大革命”的序幕。此后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自愿性劳务移民由乡村到城镇的流动与迁移总体上继续受到严格限制。在此之前或在此期间甚至延续到在此之后,也曾存在民工往中西部地区开展备战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红卫兵开展“革命”性的全国大串连、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的号召上山下乡等人口流动现象,但这些现象均属于政府安排或引导的非自愿性移民行动,与本书所研究的自愿性劳务移民及其社会治理政策无关。这一时期对劳务移民社会治理政策影响最大的变化,就是1975年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干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从此,广大居民的迁徙自由失去了宪法的保障。[5]当然,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农民向城市迁徙的自由进一步丧失了宪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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