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理论家对于社会治理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主义者高度肯定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马克思的执行公共事务思想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职能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本质的具体表现。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还有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统治并不是唯一的职能。实际上,任何国家都具有执行或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特殊职能。”[28]当然,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的行使,要伴随着社会制度的进步逐步向人民群众自主管理过渡。马克思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没有阶级,没有政权,没有政党,摆脱了人对人的一切统治和支配,到那时,“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29]。
(二)列宁的以工作定人定责思想(www.daowen.com)
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苦难和牺牲的前景。”[30]国家在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形式上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将自行消失,但社会管理职能将会延续下去。在列宁看来,履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就要建立各项工作的个人责任制,“根据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精神,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31]。
(三)邓小平的权力大胆下放思想
邓小平的社会治理的思想创新在于使社会治理方式从国家主导包办向社会、企业、个人多元化参与转变。1978年,他曾明确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32]应该“在经济计划和财政、外贸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33]。1981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作家金庸时还曾说过:“担任领导的人,不能出太多的主意。如果考虑没有成熟,不断有新的主意出来,往往要全国大乱。政治家主意太多是要坏事的。领导人宁静和平,对国家有好处,对社会发展有好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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