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卡斯塔斯等人的论述,西方基于社会融合视角的劳务移民社会治理理论大致可分为三种:差异排斥理论、共和同化理论和多元文化理论。
(一)差异排斥理论
该理论并不主张国家不惜一切代价防止移民的迁入,或把生活在其境内的移民赶出去,而是主张迁入的移民与本国居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应该存在差异。[25]一般说来,国家在接受移民进入时基于经济原因或者国家利益的考虑,承认移民的合法地位,但是低于东道国公民的地位,不能享受与东道国公民一样的福利待遇。东道国对移民的入籍归化方面有很大限制,移民入籍率都较低。移民与当地社区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文化接触都是不公正和疏远的。在广义上讲,该模式是一种种族国家主义模式。在种族关系下,公民身份是由种族地位和语言状况决定的;在思想意识上,坚持认为并不是一个移民国家,他们认为国家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建立的,其原则是儿童国籍取决于父母的国籍。这一治理模式是基于国内接受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的提出来的,如德国就是推崇这一治理理论的典型[26]。
(二)共和同化理论(www.daowen.com)
帕克认为,同化是不同的少数族裔移民通过与社会主流族裔群体成员的交往,接受主流族裔群体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并逐渐放弃原有的生活和文化方式,最终完全融入主流族裔的社会文化中的过程。[27]在共和同化理论视角下,移民群体的最终命运是完全同化于主流社会,自身具有族裔特性的生活方式、语言文化将慢慢消失。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这类国家往往要求外来移民放弃自己原来的文化,接受居住地的同化。与差异排斥理论相比,该理论对移民转变为公民较为有利。这种理论适合于来自前殖民地国家的移民和在东道国出生的第二代移民的融合。法国一度曾是推崇这一治理理论的典型。[28]
(三)多元文化理论
多元文化理论与共和同化理论一样是一种对外来移民包容吸收的理论,最初起源于美国移民的“熔炉论”[29]。这一理论尊重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多元性,但在文化政策上不要求移民在文化上的同化,甚至鼓励文化上的差异。它主张国内各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和建国指导原则的前提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取长补短、和谐共处;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化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民族的特性都有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各民族的意愿都能以公民意愿的形式加以表达,并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都是推崇这一治理理论的典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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