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管,政府的监管手段不能单一,措施应该多样化。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监管活动的开展得力于法律法规的确立,法律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部门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协调执法,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通过立法,对产前监测,产中控制,产后反馈等方面实施监管,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格局。这样的监管,层次分明、效果明显,可以保证农产品从生产到最终的消费都是安全的。二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果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管理的真空,因此,应理顺政府职能。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借鉴国际农业通行的管理制度,依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吉林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检测检验、质量认证、市场准入、质量监督等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责任,尽快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强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全面、系统地对监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评价,包括对监管的各个参与部门进行综合评价,把农产品监管工作纳入部门考核体系中,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定期地开展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农药、化肥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次数等,对其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考评结果,以此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的效能,推进农产品产业化、品牌化进程。三是完善食用农产品监测预警制度,由于农产品生产活动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所以应对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控,包括产前的生产地污染状况、农业投入要素的安全性和所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也应进行监管,确保农产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在生产环节,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即可找到引起问题的源头。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遇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做到反应迅速、部门联动。五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畜产品和蔬菜中的非法添加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集中查办一批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药物的大案要案,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坚决遏制未经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当众销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农产品,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确保人们“舌尖上的安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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