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本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依法对外开放。禁止制定有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与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国际化专家咨询机制,对城市国际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并公布城市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城市国际化水平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推进工作委员会设置的专业领域推进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国际化发展规划,制订本领域的城市国际化专项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经推进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www.daowen.com)
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国际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国际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负有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省改革试点任务,推动科技、人才、金融、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开展城市国际化探索实践。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域国际包容性、加强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塑造国际形象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和项目,可以认定为“城市国际化示范区(项目)”。
第五十八条 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化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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