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外的材料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六)违反本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将本部门的业务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的;
(八)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www.daowen.com)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有关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或者未将相关承诺期限报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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