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行政机关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障

优化行政机关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障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一窗受理”平台。

优化行政机关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障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制定数据汇集、数据平台、数据安全、大数据应用等标准,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标准模型,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八条 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负责归集、整合公共数据,组织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一窗受理”平台。“一窗受理”平台应当延伸至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地方,延伸至村民(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www.daowen.com)

第四十一条 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申请人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平台负责受理各类政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通过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途径对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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