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违法行为:随机抽查、及时公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违法行为:随机抽查、及时公开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取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订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处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违法行为:随机抽查、及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采取大数据监管、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监管措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

对取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订监管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编制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处理。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根据公开公示的评价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不良信息主体采取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事先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对象、检查理由,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除外:(www.daowen.com)

(一)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

(二)核查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

(三)处理巡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

(四)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其他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事先报告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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