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应当予以收件或者受理,并由收件或者受理单位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的特定区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实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该区域规划包含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二)已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已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区域内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已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已完成重要矿产资源一次性调查的区域,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经一次性调查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统一进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实施区域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标准和条件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统一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www.daowen.com)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在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标准地”字样。
第二十六条 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除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重新审查的外,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应当全面、准确,首次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编制报告;具备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以自行组织编制。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中介服务事项以及相关节点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未规定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所需时间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报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并将相关承诺期限报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正当理由不能承诺期限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多个事项进行建设工程验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综合测绘,并分专业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或者部分代办服务。提供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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