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证照联办制度,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名称核定。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编制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整合办理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省、设区的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目录,制定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以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填写统一的登记表格,不再另行申请其他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证照的,由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www.daowen.com)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和公布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
同一经营场所能够满足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可以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依法无须前置许可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企业,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在该企业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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