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上海××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完善工程(2009—2011年)2 标新杨路污水管网工程(平庄公路北-海杰路)。本工程为上海××路的污水纳管改造工程,其收集的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已建的市政污水干管。本工程污水管道主要采用顶管法施工,管材为F 型钢承口钢筋砼管(直径600mm);其次采用牵引法施工,管材为PE 直壁管(直径600mm、直径400mm);还有部分管道采用开槽埋管形式,管材为承插式钢砼管(直径600mm)和埋地加筋U-PVC 塑料管(直径400mm)。
二、问题
本工程招标时DN600 管采用开槽埋管的方式进行施工,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周边居民多次阻挠导致施工单位难以进行开槽施工,最后进行设计变更采用拖拉管的方式进行施工。
表06-018 审核表
招标时拖拉管工程量较少,后设计变更采用拖拉方式,施工单位提出拖拉管工作井、接收井单价需重新组价。因为若原工艺采用开槽埋管,则有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若改为牵引管材,则并未有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费用,而两端井的施工确实采用了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所以施工单位就此建议重新组价。
表06-019 审核表(www.daowen.com)
三、后果及影响
本工程问题确实存在,施工单位也确实进行了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但依据招投标文件,拖拉井单价不应进行重新组价。
若审价单位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彻,计算了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费用,则会造成15.11万元的资金损失。
四、对策及处理
处理:①本工程投标报价中存在部分拖拉工艺的管道施工,对于该部分拖拉井施工单位也未考虑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报价(该部分拖拉井施工需要钢板桩支护和井点降水)。②本工程合同结算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要有类似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投资监理进行审核,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以《上海市市政预算定额》(2000)有关规定和文件的计算规则计取。③对于本工程,增加拖拉井报价适用结算原则中的第一条,同样不得计算拖拉井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费用。
对策:①在许多工程结算的过程中会发现,部分工程量是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但审价原则需将该问题放回至最初招投标的角度看待问题,如本工程对于拖拉井确实需钢板桩支护及井点降水费用,但是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并未考虑该费用被认为其为优惠措施,结算过程中也需保持投标报价中的这一优惠举措,遵循招投标原则,不得计取;②工程结算应依据合同文件,严格执行合同计价、结算条款,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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