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中社会保障费和招投标时不一致。表06-015沪建市管〔2010〕29 号文关于社保费规定表06-016沪建市管〔2012〕74 号文关于社保费规定三、后果及影响如按合同约定规费和税金按沪建市管〔2010〕29 号文的规定计取,与投标的综合单价不一致,订立的合同属于严重违背招标文件。
一、概况
上海嘉定区××道路两侧绿化项目,总投资估算16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种植树木,调整改造道路两侧绿化带2.5万m2 等。本工程于2014年立项,2014年9月施工招标,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47.5987万元,2014年10月23 日开工,施工送审金额172.4118万元 ,由上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价。
二、问题
结算审价过程中,发现施工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障费按沪建市管〔2010〕29 号文的规定计取人工费的8.4%,而投标文件的社会保障费按沪建市管〔2012〕74 号文的规定计取40%。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签证联系单实际数量为准,计算方式按投标文件不变。合同中社会保障费和招投标时不一致。
表06-015 沪建市管〔2010〕29 号文关于社保费规定
表06-016 沪建市管〔2012〕74 号文关于社保费规定(www.daowen.com)
三、后果及影响
如按合同约定规费和税金按沪建市管〔2010〕29 号文的规定计取,与投标的综合单价不一致,订立的合同属于严重违背招标文件。
四、处理及对策
处理:经三方协商一致,在会商纪要中明确,工程取费按投标文件费率,综合费用取40%计取。
对策:①建议签订合同格式要规范,与招标文件对应;②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要与招投标文件对应,要前后统一;③禁止签订含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改变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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