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沈阳××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城区内开发的××楼盘(开竣工时间2010年4月—2016年8月),土地共三个地块,一期建筑面积23万m2。本工程于2010年3月进行土方招标,某土方公司中标,2010年4月进行土方施工。由于市场及开发公司原因施工进度缓慢,2013年10月土方回填完成,2014年4月施工单位上报完整结算资料,由上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价。
二、问题
施工单位上报土方开挖面积共58 670m2,开挖土方共265 996m3(其中土方外运182556m3,场内运输83 440m3,地下室外墙投影面积为52 000m2,土方回填83 440m3。结算上报造价:外运土方182556 立方*32.5 元/立方+场内运输土方83 440m3*22.3 元/立方米+回填83440 立方米*25.5 元/立方米=9921502 元。上报结算资料齐全,签字完整。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工程量从数据上看挖土工程量、外运工程量、回填工程量无误,也能满足土方平衡。但结算资料中土方开挖边线及标高资料中甲方及监理签字均注明“土方单位保证回填土方工程量预留外其余土方外运”字体不是甲方及监理字体。甲方人员变动较大,当时的参与人员均已经离职,经电话回访甲方当时人员及查询监理日志等资料,当时为土方均堆放在3 号地块,均为场内运输。土方单位可以在保证回填土方预留的情况下将土方外运,但不按土方外运结算。
表06-001 施工单位上报土方开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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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果及影响
如不进行详细核对,则会误将场内运输按场外运输考虑,大大增加结算费用,将造成186.2万元的重大投资损失。
四、处理及对策
处理: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最终结算均按场内运输计取,最终结算金额8 059 430 元,审减1 862 071 元,即节省资金186.2万元。
对策:①全过程管理过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签署意见均应详细注明具体施工工艺,具体操作办法,各方应签署具体实施意见、建议;②结算资料报送中,施工单位可能会利用建设开发周期较长、人员变动频繁、等因素,从中投机取巧,所以审价单位应全面考虑项目整体情况判断资料真实性,给甲方提出意见;③结算审价中遇到可疑问题应及时查阅原始记录资料及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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