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求
1.明确劳动争议诉讼的含义和特征、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条件。
2.掌握提起诉讼的调解、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流程,以及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
▲考点15:劳动争议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重要程度:一般
1.劳动争议诉讼的含义
劳动争议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定、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1)劳动争议诉讼是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
2)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强制性。
3)劳动争议诉讼具有严谨的程序性。
4)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终结性程序。
▲考点16: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 重要程度:核心
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并通过劳动争议诉讼使其得到最终解决:
1)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受理原因:1)此类案件均为给付之诉;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均附有前提条件。
▲考点17: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条件 重要程度:一般
1)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
2)必须是符合劳动争议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或前述特定给付之诉的,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考点18: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流程 重要程度:一般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流程与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大同小异,一般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列明原告和被告的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写明证据、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
2)原告起诉应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3)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4)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
1)原告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预交诉讼费用
1)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2)原告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且仍不预交的,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庭前准备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www.daowen.com)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
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
庭审程序与仲裁庭审程序基本相似,依次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合议庭评议等。
6.调解
调解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在做出判决前,应当先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便发生法律效力。
7.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
▲考点19: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关注的事项 重要程度:辅助
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人。
当事人的构成要件为: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2)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3)在诉讼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2.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的含义与分类
1)诉讼请求的含义。诉讼请求与“诉”有着密切的联系。“诉”是指原告就特定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劳动或用工实体权益的请求。这一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①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这是“诉”的程序内涵。
②原告请求法院满足自己实体上的具体主张,即原告获得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法律效果的主张,这是“诉”的实体内涵。“诉”的实体内涵即为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
2)诉讼请求的分类(见表8-3)
表8-3 诉讼请求的分类
(2)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反的请求。
1)特征。①当事人具有特定性;②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③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2)提出反诉的条件。①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在本诉被法院受理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中提出;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④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⑤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3)审理。①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出反诉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予以受理;②被告若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法院应休庭让原告做答辩的准备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③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做出裁判。
(3)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的注意项目 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同样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劳动争议诉讼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经常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竞业禁止协议、调解组织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等紧密联系;给付之诉则与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相联系。
诉讼请求及法院的裁判均有实体法的支持,一般不会出现异议。在诉讼中,通常的习惯是“当事人负责事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但是在某些案例中,一些裁判还需审判实践的丰富与发展及劳动法的日益完善才能解决。
3.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次日起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包括社会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基本一致。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按照裁决书的指示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5.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见表8-4)
表8-4 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
6.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见表8-5)
表8-5 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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