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海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上海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2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次以市委名义下发的林业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03年6月,为规范树木迁移管理,制止乱采乱挖,促进上海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市农林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市政府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通知》,在郊区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993年12月13日,为了保护、拯救珍贵和濒危的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市政府公布《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要求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1988年,林业部发布南、北方平原县绿化标准,提出2000年平原绿化达标的总体目标。1995年9月19日,为推进郊区平原绿化建设,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实现上海郊区平原绿化步伐的意见》,明确绿化目标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出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协调,增加资金投入,强化管护,严肃执法,确保平原绿化目标的实现。1999年始,上海林业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2002年8月29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农委、市农林局《关于促进本市林业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林养林、以房建林、以项目促林等3种投融资模式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林业、经济林资金扶持、林地综合开发、土地流转造林、生态片林试点建设、建立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政策,为加快林业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意见》,对严禁违法捕捞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场所、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作了规定,提出成立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农林部门牵头,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推进、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执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供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11月,市政府原则同意《上海城市森林规划》,确定上海林业发展蓝图,同时下达2003—2007年林业建设任务,并分年度、按林种分解到区县,划定林地控制线,为上海市第一轮林业发展三年计划。

2004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单位要向林业、环保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区县要加强对所属辖区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建立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

2008年1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局《关于本市推进林业建设管理的意见》,提出把林业建设纳入大农业发展的范畴,发挥林业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和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林业发展的重点从提高森林拥有量转向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上来。明确市财政对林业建设的扶持政策,强化区县政府的林业建设管理责任,下达2006—2008年全市和郊区各区县及有关企业林业建设计划,为上海市第二轮林业发展三年计划。同年12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上海市第一次以市委名义下发的林业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09年5、7月,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制订的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推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9月20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本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从公益林、水源地和基本农田等入手,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对建立市对区县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市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生态特色产业发展,探索市场化筹资的补偿方式,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做出规定。

2010年7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10—2012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突出林业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生态型城市中的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在保持森林覆盖率逐年有所增长的前提下,把林业发展建设的重点从提高森林拥有量转向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上来。对建设管理目标、主要任务、补贴政策、资金安排和工作要求做出规定。分别下达2010—2012年林地建设计划和2010—2012年林业管理建设计划,为上海市第三轮林业发展三年计划。

【市林业及相关部门部分文件】(www.daowen.com)

1978年后,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逐步发展。1989年5月,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首次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捕杀销售青蛙(包括蟾蜍)、蛇类的通告》。1994年8月,为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管理,上海市农业局、市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2001年3月和6月,市农林局相继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的通知》。

2002年5月,为推进郊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林建设,维护经济林开发经营者权益,市农林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林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对郊区从事经济林开发建设的农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连续3年每年每亩补贴300元造林土地补贴资金。9月,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上海海关、市工商局下发《关于禁止在上海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

2003年6月,为规范树木迁移管理,制止乱采乱挖,促进上海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市农林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针对上海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违法捕猎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等12个部门文件精神,市农委、市农林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市经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铁路分局、上海海关、民航华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加大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管,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2005年5月,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早发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降低疫情风险和危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市林业局下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野生鸟类传播禽流感工作方案》,提出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对野生鸟类活动监测、疫情报告、工作机制、控制措施等做出规定。同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含天然麝香、熊胆原料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等5个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市林业局、市食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对本市天然麝香、熊胆原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全市含天然麝香、熊胆原料生产利用实施定点保管工作制度,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同月,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绿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控制其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绿化林业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市绿化局相继下发《上海市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上海市绿化林业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建立覆盖全市的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对预警防控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操作实施体系建设内容,以及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和预防、信息处理、应急响应、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

2007年4月和5月,市绿化局先后发布《上海市绿化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2009年9月,市林业局下发《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10月,市规划国土局、市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林地管护设施建设基本原则,并对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的设置标准、申请建设程序管理做出规定。同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下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

2010年1月,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业建设成果,市林业局下发《关于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对林木迁移、采伐许可和临时使用林地、占用林地许可的原则范围、申请程序、提交材料做出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