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8条,对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管理机构、区域划分、核心区的管理、非核心区允许从事的开发活动、保护区规划、禁止行为、限制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办法》规定保护区以保护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实行严格管理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规定:“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会同金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金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上受金山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海洋局的指导和监督。市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2010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的“金山县”修改为“金山区”。第八条修改为:“除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核心区。”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第十六条第(四)项;删除第十九条;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者未经批准采药、采石、挖沙、取土、采矿”。修正后重新发布。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2条,对保护区的含义、管理部门、保护原则、保护区规划、保护区功能区域的划分、界标的设置、进入保护区的人员控制、禁止行为、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办法》规定保护区以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宗旨,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妥善处理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居民生活关系。第四条规定:“上海市农林局会同崇明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林局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规定:“根据鸟类栖息地管理的不同要求,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第十一条规定:“核心区、缓冲区的人员进入,实行数量控制。每年9月至翌年4月的鸟类迁徙高峰期,保护区管理处对核心区、缓冲区采取封区管理措施,除科研人员和必需进入的相关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对在保护区内超标排污、损坏标志物或者保护设施,采用投毒、网捕或者射杀等方式猎捕鸟类,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鸟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2010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农林局”修改为“市林业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在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或者在缓冲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批准。”修正后重新发布。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市政府发布,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2条,对管理部门、保护区范围的确定、管理原则、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保护区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明确浦东新区政府受市政府的委托主管保护区工作,负责保护区规划编制、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综合管理,对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www.daowen.com)
2005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同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对保护区性质和范围、管理机构、禁止行为、行政处罚等做出规定。明确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明确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编制、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委所属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2009年4月17日市政府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市政府发布,并分别于1997年12月、2004年6月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规定》共6章46条,包括总则、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其他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200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1日市政府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5章34条,主要内容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木和林地实施分类保护管理,明确林木的养护责任和标准,细化林木迁移采伐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明确上海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明确首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引种前开展风险评估。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迁移林木应当办理林木迁移许可证。对于在森林、林地内擅自迁移林木的,将根据林木补偿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规定》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植物检疫,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一旦发现疑似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实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做好有害生物的除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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