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为加强全市园林绿化和植树造林管理,推进绿化林业建设发展,市绿化委、园林、农业部门共同拟订《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83年2月3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过3年试行并作修订之后,于1987年1月8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定名为《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月12日公布施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设6章39条,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规划建设、林木权益、林地绿地林木树木管理、奖惩等做了具体规定。1991年12月19日、1995年9月28日、1997年5月27日、2000年9月22日、2003年10月10日先后5次修正。2007年1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绿化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4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提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7月,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水产局、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等成立法规起草小组进行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在立法前期调研中,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复旦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和上海自然博物馆开展上海市东部沿海地区鸟类资源及生态环境调查,基本摸清上海鸟类及其栖息环境状况;组织上海自然博物馆和郊区8县1区林业部门开展全市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基本摸清全市范围的鱼类资源、两栖动物资源、爬行动物资源和哺乳类动物资源本底和经营利用状况。1993年5月,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法规草案、保护动物名录和相关说明。10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根据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删去第二十七条;原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罚没款收入应当依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2010年9月,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农(林)业,渔业行政部门,分别主管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实施办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奖励和惩罚做出具体规定。(www.daowen.com)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设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6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上海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上海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2010年9月,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实施办法》总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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