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实践心得

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实践心得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天内共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30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活体810只、产品372千克;对南汇芦潮港地区非法收购野鸭的违法行为以及长宁区虹航花鸟市场的非法贩卖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对查获的300多只野生动物做了救护和妥善处理。该案的宣判证明中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和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的决心,震慑了走私犯罪分子。同年7月,成立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

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实践心得

198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8个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和《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通令》,市农业局下发《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组成爱鸟护鸟宣传组,深入鸟类迁徙地区开展爱鸟护鸟宣传活动。1985年4月1日,崇明县政府下发《崇明县鸟类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全县确定7个鸟类重点保护乡,建立林业部全国鸟类环志中心崇明县鸟类环志站。同时发布《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捕猎珍稀野生动物的布告》,加强对猎户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禁止猎捕鸟类等珍稀野生动物,不再将猎捕候鸟作为农村的副业生产。1987年,崇明县东部几个乡镇建立护鸟纠察队。

1989年5月,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捕杀销售青蛙(包括蟾蜍)、蛇类的通告》,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蛙、蛇类是维护农业生产的有益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捕杀和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罚,妨碍执行公务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990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运输携带和狩猎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99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侦破流通领域非法倒卖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案件10余件。

1993年,市政府公布《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下发《上海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捕捉、猎捕市级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同年,全市组织禁止虎骨犀牛角贸易联合执法行动,查禁犀牛角、虎骨在上海的贸易。

1994年,市林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破获上海市首宗非法捕杀、贩卖、走私濒危蝴蝶团伙案件,逮捕案犯5名,收缴各类标本6万余枚,其中保护类标本近千枚,查清走私标本4 000多枚。

1995年,市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关于本市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处理意见》。市农业局会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对餐饮业违法经营保护动物进行突击检查,收缴保护蛇类39条。查处韩国商人李某走私上海市重点保护蛇类案件,没收蛇类1.5吨。

1996年4—8月,开展取缔经营蛙、蛇类违法活动,依法收缴蛇类约6吨。1997年,查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无证经营(饲养)、无证出口和走私等案件10余件。

1999年,市农林局委托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物种鉴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降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组织开展代号为“678”的打击沿江沿海地区偷猎鸟类专项行动。

2000年为上海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年,市人大对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市农林局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案件15件,没收野生动物及猎捕工具97件(只)。市农林局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组织编写教材,对全市60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水平。

2001年11月,根据国家林业局部署,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定《上海市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集中统一行动方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猎鹰行动”。在与江苏、浙江交界的嘉定青浦、宝山、金山等地区加强对道口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查禁;在崇明、南汇、松江、奉贤等鸟类集中分布地区加强对偷猎、收购鸟类非法活动的打击;浦东新区、闵行等区集中对宾馆、饭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进行执法检查;其他9个区重点对市场、饭店进行执法检查。10天内共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30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活体810只、产品372千克;对南汇芦潮港地区非法收购野鸭的违法行为以及长宁区虹航花鸟市场的非法贩卖活动进行重点打击。对查获的300多只野生动物做了救护和妥善处理。(www.daowen.com)

2002年1月,上海海关、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下发《关于启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书〉的通知》,规范进出口环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物种鉴定工作。5月,市农林局、市水产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本市鳄类管理的协调意见》,依法界定林业、农业部门的鳄类保护管理职责和范围。8月,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协助上海海关在外高桥破获象牙走私案,涉案价值1.78亿元人民币,象牙总重量达3 334.6千克。9月,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上海海关、市工商局下发《关于禁止在上海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同时下发禁止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名录。12月,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部署,上海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候鸟行动”。行动区域为沿江沿海滩涂迁徙鸟类重要的停歇地和越冬地崇明、宝山、南汇东部滩涂和奉贤边滩及外环线绿化带和规模较大的绿化林地。10天内共出动执法人员592人次,检查饭店酒家124家,检查市场96个,在通往外省的出入境检查站检查车辆60辆,检查环线绿化带100米林带30余千米和宝山区长兴岛所有的柑橘园;对张网捕鸟、投药毒鸟和有组织的非法收购、运输野生鸟类的案件,以及野生鸟类集中栖息和停歇地附近的集贸市场和饭店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案件进行集中打击,共查处林政案件11件,查获活体鸟类(野鸭、斑鸠等)128只,死体鸟类1 000余只,收缴野生动物制品21千克,拆除非法捕鸟网具25张。

2003年4月,象牙走私案在上海结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该案当事人梁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全部予以没收。该案的宣判证明中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和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的决心,震慑了走私犯罪分子。同年7月,成立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农林部门牵头,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参加,形成监管合力。全年多次组织全市性联合执法和集中打击行动,加大对非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累计出动车辆1 646次,检查各类花鸟、农贸市场1 537个(次)、市场经营户2.3万余户、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餐饮企业4 525户,查获各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3 600千克,查处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案件4件,取缔无照经营利用的违法违规行为77起,对12户企业名称、牌匾中含有“野味”等字样的企业责令变更登记。全年查处涉嫌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案件180余件,涉及珍贵动物制品2 200余件。

2004年9月,浦东新区成立九段沙湿地保护区联合执法网络,由浦东新区公安局、环保局、农发局、海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渔政站和九段沙湿地保护区管理署等部门组成,采取日常巡逻和突击整治相结合的执法行动,使九段沙湿地保护区得到严格的保护。同年,市林业部门委托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对152批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查验鉴定,涉及珍贵动物制品2 000余件,遏制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

2005年4月1日—6月15日,市林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综合治理办等部门对铜川路、沪西、真如、曹杨等水产批发市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凤阳、万商、曹安等大型花鸟批发市场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18人次,出车54车次,检查饭店、餐饮店85家,中心城区花鸟市场3家,大型水产批发市场2家,农贸市场、销售农户、交易点95处,受理各种举报115件,对范某非法携带非洲象象牙出境案和发生在徐家汇公园的黄某非法出售游隼案进行查处。共查获青蛙(包括蟾蜍)3 014千克、各种蛇类1 572条、鸟类2 000余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1只)、刺猬1只,没收网具4件。8月,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的林业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建立“三省一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省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协同配合。针对候鸟等野生鸟类可能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严峻形势,市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强“春季候鸟迁飞期间”“秋季候鸟迁飞期间”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南汇、奉贤、崇明和金山等沿海区县鸟类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会同当地林业部门检查饭店、市场和滩涂湿地100余处,查获违法猎捕野生鸟类2 100余只、野鸭715只、各种网具502张,捣毁猎鸟窝棚30余个,放飞鸟类1 200余只。全年受理举报案件128件。

2006年11月1日—12月10日,按照国家林业局部署,市绿化局下发《关于开展“绿盾行动”的通知》。至年底,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59人次、车辆277车次,检查入沪车辆810辆,检查沿海滩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大型林地及经营场所共478处,查获野生鸟类2 648只、兽类41只、两栖爬行类708只(条)、动物产品26.5千克,捣毁“窝棚”72个,拆除非法捕猎网具302件。行政立案2件,没收CITES公约附录I物种辐纹陆龟2只,行政罚款4 000元。南汇区野保站在“绿盾行动”中表现突出,获国家林业局授予的“‘绿盾行动’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3月,市绿化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等部门下发通知,开展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组织对普陀区铜川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联合执法和突击检查,检查清理野生动物栖息地、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场所共749处,查获(解救)野生动物活体7 802只(头)、野生动物制品7 180.82千克,收缴捕猎网具525张;查处刑事案件3件,刑事拘留3人,行政案件15件,行政处罚12人。

2008年3月20日—5月31日,按照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部署,上海市开展“飞鹰行动”,市绿化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等部门下发通知,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同年11月,开展“夜鹰行动”,历时130天。全市各级林业、公安、工商和海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对普陀区铜川集贸市场等场所多次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 62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803车次,检查清理野生动物栖息地、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场所749处,缴获(解救)野生动物活体7 802只(头),收缴野生动物制品3 097千克,拆除非法捕猎网具525件。其间,查处刑事案件3件,刑事拘留3人,查处行政案件17件,行政处罚12人。行动结束后,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执法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进行表彰,上海市南汇区野保站、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治安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机场海关旅检处、市工商局获得表彰。同年,市林业局联合市公安、工商、文物、旅游、海关和机场等部门开展违法经营象牙及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2009年,上海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年活动。市林业局在春季候鸟迁飞和蛙类出蛰期间组织开展“春隼行动”,秋季候鸟迁飞期间开展“夜鹰二号”行动。两次专项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2 672人次、车辆761车次,检查农贸市场406家、餐饮酒店599家、大卖场31家、花鸟市场73家、古玩市场23家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84家;对55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和27件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进行查处;没收青蛙1 550千克、蟾蜍2 750千克、蛇715条、暹罗鳄5条、巨蜥2条、蟒蛇3条、陆龟4只、熊掌4只,拆除各种网具288张,行政罚款6万余元。市林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对铜川路水产批发市场内非法批发销售蛇、蛙,成都北路高架下自发形成的贩卖野生鸟类市场,中心城区个别商铺从事象牙非法贸易和延安西路百瑞宠物店非法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分别进行整治和查处。

2010年,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春隼二号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 486人次、车辆1 370车次,检查农贸市场、餐厅、大卖场、花鸟市场等2 110家次;检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135家。对29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35件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进行查处,查获野生动物3.33万只,主要为青蛙、蟾蜍、麻雀等,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75只(眼镜蛇7条、熊掌14只、鳄鱼腿152只、大鲵2只),拆除各种网具832张。市林业局与工商、公安等部门探索联动管理机制,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案件。全年查处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8件,查办行政处罚案件64件,行政处罚62人次,处罚金额1.1万元。同年,上海组建一支野生动植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对重点中心城区的35家花鸟市场、农贸市场和古玩市场等区域进行暗访监督,及时将敏感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普陀、黄浦、徐汇等中心城区组建“野生动物检查员”队伍,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力量,为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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