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的,必须凭有关许可证件,向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野生动物准运证。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准予运输、邮寄、携带。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上海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2000年起,市农林局依法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以下简称《出省运输证》)。全年核发《出省运输证》154份。
2001年,市农林局对19个合法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调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核发《出省运输证》107份,其中活体野生动物40余种、930余头,野生动物产品15.7万余件(条)。
2002年,市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引进管理制度,编制《2002年度上海市国外引进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计划》和《2002年度上海市国内调运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计划》。依据国家林业局核准的年度计划,对15个单位正常调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核发《出省运输证》88份,其中活体野生动物种类40多种、549头,野生动物产品19.59万余件(条)。(www.daowen.com)
2003年,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标记试点工作。2004年,全市核发《出省运输证》43份。2004—2007年,全市先后有39家企业获得批准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根据国家林业局规定,凡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及产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出省运输证》实际使用范围限于活体动物的运输、携带,核发《出省运输证》数量有所下降。
至2010年年底,全市有使用专用标识企业32家,产品包括含珍稀濒危动物成分的皮具、中成药、中药材、食品、乐器和工艺品等。2007—2010年,市林业局共核发《出省运输证》116份,年均2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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