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及迁移管理探析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及迁移管理探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5月31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据此,市农业局统一印制林木采伐许可证,授权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施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明确迁移、采伐林木应当办理许可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禁止在森林、林地内擅自迁移、采伐林木,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全年共办理林木迁移行政许可事项3项,迁移林木2 175株;办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68件,采伐林木7 553.44立方米,蓄积7 553.44立方米。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及迁移管理探析

1978年后,上海的林种多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且绝大多数是中、幼龄林,没有林木采伐任务。1989年5月31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据此,市农业局统一印制林木采伐许可证,授权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施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至年底,全市共发放9张采伐证,采伐树木2 000余株。1990年,全市强化采伐许可证制度,坚持砍伐树木事先申报,凭证采伐,全年没有发生一起乱砍滥伐林木的案件。

20世纪90年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加强林木管理,坚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出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进行查处。

2000年,上海市首次编制“十五”期间(2001—2005)年森林采伐限额,将林木采伐纳入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制,实行限额指标控制,加强森林采伐监督管理。为严格控制森林资源采伐量,按照林木消耗量低于林木生长量原则,依据全市正常的抚育间伐及更新采伐量、历年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砍伐量、商品林采伐量,全市“十五”期间合理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 000立方米,其中商品林3 000立方米,生态公益林2 000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主伐3 000立方米,抚育间伐2 000立方米。

2001年,为上海首次纳入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制、执行全国“十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管理第一年。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全市林木采伐1 126立方米,占年森林采伐限额22.52%。

2002年,在实施限额采伐基础上,对年度需要征占用的林木与林地同时实行限额指标控制,实施限制各县区大树搬迁出县区域行动计划。10月18日,市农林局下发《关于工业用材林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凡企业、个人规划营造用材林的,须编制工业用材林实施规划和造林计划,经所在区县林业部门初审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申请用材林采伐的依据;对工业用材林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采伐工业用材林作为商品销售的,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加强工业用材林建设和管理,促进上海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全年林木采伐2 841.28立方米,占年森林采伐限额56.83%。(www.daowen.com)

2003年6月,市农林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树木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树木迁移管理,制止乱采乱挖,促进上海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做出9条具体规定。明确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迁移。根据2002年审批的林木采伐与迁移情况,组织开展还林情况和迁移成活率检查,检查显示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全年共采伐林木8 369.71立方米,其中因森林病虫害和人工林采伐需要,申请国家增加限额3 309.8立方米。

2005年后,市政府明确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审批“十一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全市继续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和出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2009年9月,市政府颁布《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明确迁移、采伐林木应当办理许可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禁止在森林、林地内擅自迁移、采伐林木,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全年共办理林木迁移行政许可事项3项,迁移林木2 175株;办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68件,采伐林木7 553.44立方米,蓄积7 553.44立方米。

2010年,市林业局组织推进《上海市“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规划编制工作。全年迁移林木9.68万株,采伐林木26.58万株,蓄积5 908.0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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