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场容环境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场容环境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七条市空港办应当会同机场集团公司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驻场单位在建设、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市空港办应当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第四十二条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

场容环境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侵占绿地、林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园林或者农林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空港办应当会同机场集团公司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三)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驻场单位在建设、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www.daowen.com)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

(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四十条 市空港办应当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五)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

(九)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

(十)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在机场地区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第四十三条 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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