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实现众筹的监管?

如何实现众筹的监管?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筹模式不能够去平台化,这样是难以监管的。挂在京东平台上的众筹体系,是智能硬件的孵化器体系。对于一般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网站而言,则难以形成京东这样的交易体量。对于价值链而言,平台能够实现价值闭环,这也是众筹模式难以离开平台的主要原因。监管部门应要求众筹平台的核心功能充分展示创意或项目信息以及发起人资信等信息,具体的投资决策应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由投资者自己做出。

如何实现众筹的监管?

众筹模式无论怎么变化都是一个交易场,在交易前的任何状态,都不是众筹模式运营的真实状态。众筹模式致力于资源聚集的社交形态只是一个初级阶段,难度其实在于投后管理。

基于社群的众筹组织形态需要一种整体的约束制度的设置。这类似于局域的股票交易所,进入交易场的人必须遵守一定的共同规则。对于任何失去约束的事业发展路径,都应该保持一种警戒心理。众筹模式不能够去平台化,这样是难以监管的。

当然,市场中的众筹模式发展也不要寄希望于政府的严格监管,政府在处理市场问题上需要创造一个环境互联网众筹网站只做一个项目的投前管理,这是一个片段,而不是一个完整的价值服务体系。不能提供完整解决方案的众筹模式其实是没有生命力的。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互联网众筹网站往往看起来很热闹但是不成事的主要原因。

在互联网企业1.0的时候,我们看到基础网站其实起到信息传达的作用,这些网站其实是新闻网站,是一个内容平台。它们只要能够很好地传达信息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串接价值系统的复杂任务;新闻网站的主要收益也简单明了,就是通过门户的广告来获利。如果以这种思维模式来做互联网众筹模式的网站,那是一定要碰壁的。

事实上,从美国发端的互联网众筹系统,到了中国马上就显出水土不服的症状。整体上来说,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还是一种能够实现低成本的诚信系统起到支撑作用。一个市场的信任成本越高,交易成本也就越高,所以创立一个面向公众的众筹网站,首先就要解决一个平台诚信的问题。平台能够托起所有交易者的诚信系统,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在中国和一些市场契约还没有写入骨子里的经济体,需要这样的一个平台起到支撑作用。

亚马逊阿里巴巴和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建立了完整的诚信交易保障链,对于众筹模式来说,在这些平台上派生出的众筹项目应该具有更好的保障性。但是,其实这也很困难,众筹模式的内核文化应该是创造系统,而不是简单的营销系统。在国际上,众筹网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两类产品在做文章:一类是科技产品;另一类是文化产品。这些基本上都不是市场上现成能够采购到的东西。

这些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进军众筹,其实也只是一个基础,这些电子商务网站,虽然用户规模巨大,但只是商品渠道变革的一部分。创造体系在面对电子商务化的时候该怎么办?这是一个面向未来的探索过程。

众筹的发展未来是离不开互联网的,但是,基于互联网的创造体系建设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只有突破了这一点,众筹模式才能够借助互联网创造新体系。

京东商城是中国一家以家电在线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其过去接触的都是高度成熟的量产商品,这是和工业企业配套的体系,淘宝也是如此,是和巨量的小商品联系在一起的电商系统。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都已经上线,它们遇到的挑战都是颠覆原来的经营系统的,二者差异性巨大。

京东进入到众筹体系中,就需要在这个项目中改变自己的价值文化。京东的探索是从智能硬件开始的,从智能硬件这个陌生的前沿领域筛选项目的分寸极难拿捏,偏重创新则风险过高,偏重安全入选的则多半是平庸之作。交易链和创造链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如何在京东一个平台上兼容,这是一个大问题。

挂在京东平台上的众筹体系,是智能硬件的孵化器体系。在这之前,这些项目都是风险投资来做的。现在京东愿意在创造性众筹模式上做一些探索,也是很好的事情。

京东平台上有6000家供应商,平均账期38.6天,在平台上沉淀的应付货款就近100亿元人民币。京东对这些沉淀资金也进行了金融布局,让沉淀资金成为和余额宝一样的金融产品。而这些资金除了能够提供给供应商金融支持之外,也能够进行一些智能硬件的众筹。(www.daowen.com)

京东的业务模式其实是闭环的。对于智能硬件的销售而言,这个平台拥有比较好的销售渠道;对于创新产品,本身也是一个很好的销售市场,能够支持众筹科技项目的第一轮市场启动。对于一般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网站而言,则难以形成京东这样的交易体量。

京东的互联网金融战略能够很好地和自己的价值链结合在一起,众筹模式也能够嵌入到自己的业务系统中。金融产品与京东的业务有机结合、相辅相成,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大巨头的首字母缩写)是学不来的。

现在的众筹组织都希望众筹模式在股权众筹方面能够发力,而股权投资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长期投资行为,作为项目的投资者,也应当由有着相当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和准专业人士来担当,通过量入为出来构建恰当的投资组合。这不仅是对投资人自身的负责,也是对被投资项目的负责。

对于独立于众筹平台的企业自发的众筹体系,目前是不被看好的,未来也可能不会成为主流。金融众筹顺利发展,风控是成功的必要条件。未来场外的众筹体系需要纳入到场内的交易体系中。

在未来,不仅在中国,在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中,对众筹模式的监管都会趋于严格。对众筹模式,对小额产品型的众筹体系,监管上趋于开放;但是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股权众筹行为,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管制。

实际上,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对于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路径其实是很多的,不一定使用众筹模式,原来的风险投资体系和股权投资体系还是有效的。众筹模式的价值还是在于能够整合价值链,而不仅仅是获得项目资金。对于众筹模式的管理,更多的是一种流程中的过程管理,而不是成为某一场资金的融资任务。

对于价值链而言,平台能够实现价值闭环,这也是众筹模式难以离开平台的主要原因。在平台上完成的众筹项目,能够保证提留项目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并且对整个项目流程中间碰到的问题进行监管。监管部门无法对企业间的所有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但是互联网众筹平台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软件设计流程,形成政府和平台联合监管的体系。通过大数据应用对项目进行监管,这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能。

监管部门应要求众筹平台的核心功能充分展示创意或项目信息以及发起人资信等信息,具体的投资决策应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由投资者自己做出。在资金流转问题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实际筹资额达不到筹资目标,众筹中介不能将所筹资金交予筹资人,同时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托管,以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和可控。此外,监管部门还应鼓励众筹平台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要求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资金运作、发起人和投资人行为准则等方面制定行业规范。

就股权众筹来说,也需要专业的股权众筹平台,在本质上,这个平台类似微型的股权众筹交易所。一要规定普通投资者的资质;二要实行“领投+跟投”模式,考虑到领投人对跟投人的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并可能还负责管理所筹集的资金,因此,对领投人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行为记录、资信状况等应有更严格的要求。

其实,众筹不能搞“去平台化”,否则难以监管。人性的弱点会被释放,导致众筹与初衷渐行渐远,最后会毁掉众筹。因此,正确认识众筹,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律监管,是众筹平台健康发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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