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护范围内野蛮生长的众筹模式:超越组织边界

保护范围内野蛮生长的众筹模式:超越组织边界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对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来说,众筹模式开始超越组织的边界。现在这种探索活动是肤浅和野蛮生长的,在运营一个众筹组织的过程中,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固定的形态。商品众筹鼓励了个人和小型创业团队的创意和创新行为。众筹不能成为披着金融外衣的欺诈行为。即使原来公司的股东给出一个承诺或者协议,参与众筹者在法律

保护范围内野蛮生长的众筹模式:超越组织边界

和公司制发展早期一样,众筹模式现在的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企业界和创业人士对众筹的认识还缺乏理性。互联网众筹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模式应用上还处于一种低水平的状态。这与人们期待的众筹改变世界的梦想还相差甚远。

现在的互联网众筹网络平台其实是一个贩卖“创意”的平台,即只有项目的想法和创意足够打动人,才有可能获得大家的支持。所以,在众筹网络上,其实不缺乏有意思、有想法的项目,也不缺乏“新奇”的东西,这一点恰恰能够打动很多人。其实很多上网者都有一种猎奇的心态,对于好奇的东西难免会有第一时间试用、体验的想法。比如,一位众筹网用户,当时他看到“iSmart硬盘”这个项目,第一时间的想法就是能够获得提前体验。众筹模式正是抓住了这种人们所共有的“好奇”心态,为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搭建了对接的平台。

事实上,很多在众筹网上发起项目的创业者都是第一次创业,对支持用户的回报,很多都是一些“未来产品”,即目前还在研发中、暂时还未上市的产品。再加上这些产品在生产、配送、售后等方面远不如那些已经可以购买到的产品成熟,所以在众筹网上的很多项目,众筹用户支持金额都会低于实际产品上市之后的市场价格。这对于众筹网上的那些投资者来说,实际上就像变相得到了更实惠的东西。而且,由于这些产品其实会有更多的“创新”元素,所以对于这个交易,就显得更加超值了。实惠超值或许正是保证投资者与众筹创业者之间顺利沟通的“密钥”。

如果仅仅将众筹看成是一种预售和团购相结合的模式形态,其实是对众筹模式的肤浅理解;如果将其理解成一种新产品的电子商务预售系统,就限制了众筹所能发挥的社会效能。其实,众筹模式不是大众创业的神丹妙药,创业者还是要创立公司,而不是一个众筹组织。在可预见的将来,最好的盈利系统还是公司,而不是众筹组织。

众筹致力于资源之间的连接关系。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对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来说,众筹模式开始超越组织的边界。在边界之外能够发生什么,这正是本书所要描述的。我们希望能够借助现实的数据分析系统,寻找到未来的众筹模式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否是一种昙花一现的组织变革形态。

现在,众筹概念已经在全球普及,在全球主要国家,人们都希望这种模式的应用能够改写自己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让人获得更好的生活。现在这种探索活动是肤浅和野蛮生长的,在运营一个众筹组织的过程中,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固定的形态。

对于普通网络用户来说,众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基于网络、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广泛。众筹项目通过互联网网站公开展示,浏览该网站的所有人群,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兴趣爱好、专业特长、生活需求对这些项目进行赞助、支持和投资。单人的投资额很小,但经过大量用户的汇集,总投资额却可能很可观,从而能够积沙成塔,帮助急需资金的个人或组织迅速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众筹服务对象已从高收入群体扩展到城市白领、小微企业、弱势产业,使得低收入群体、初始创业者及小微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机会。而在这之前,这些群体很难获得金融方面的支持。

现在,众筹平台的组织者希望建立一种普惠的金融体制,这一目标几乎就要成功了。在传统的社会中,建立普惠的金融系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缺少透明化的监督机制;但是,现在借助互联网,能够建立这样的体系,建立一种大面积覆盖的诚信技术系统和大数据系统。在这样的基础上,民间资本能够发挥自己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小微组织方面的能力。

非官方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对于一些金融服务体系欠发达的国家是具有巨大价值的。众筹模式消除了传统融资的中间环节,无疑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具有内在的经济价值。以众筹模式中筹资人向投资者提供的回报类型为基准,可以把众筹划分为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商品众筹鼓励了个人和小型创业团队的创意和创新行为。这些创意或创新经常充满失败风险,很难利用传统融资渠道在熟人圈子中获得充足的启动资金。这对于建立一种多元的生态型经济体是有好处的。(www.daowen.com)

但是,对于一些市场诚信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众筹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人们以草根金融的形态来形容众筹模式,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众筹不能成为披着金融外衣的欺诈行为。然而,在现实中,这种欺诈现象是很可能大面积发生的。对于一些小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来说,由于没有建立一种对用户的过滤和防失信的机制,在众筹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失信行为。这是需要防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众筹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中国对众筹金融的监管,借鉴了美国的管理模式。比如,众筹平台不得进行混业经营,股权众筹必须与实物类分开;对于单个项目的筹资规模进行限定,规模在500万元左右;众筹的项目资金必须由具有托管资质银行进行托管,等等。这都表明众筹的监管思路很明确,就是要鼓励,要积极发展,要放开,同时要有一定的限制。

众筹金融属于准私募形式金融形态,是针对特定人的,属于民间筹资的一种形式,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应当是有区别的。关键的问题是不能变成乱集资,这方面必须监管。比如,不能变成向公众吸收存款,要有这个底线;如果出现违法或者大的风险,必须进行处罚甚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众筹金融的态度很宽容:只要不影响到公众投资者的安全,不影响到公共利益,尽量鼓励自治,尊重放行。关键是要兴利除弊,让众筹能够真正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让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这样,能够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多层次、相互之间有竞争的、立体动态、充满活力的市场。

出于保护投资人的金融原则,众筹模式需要借助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比如,中国的社会组织需要在一个官方事业管理部门下完成注册;同样,一个众筹组织最好也能够在一个诚信良好的企业平台下来注册,如类似通用金融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能够发挥自己的公共治理职能,一流企业作为众筹组织的领筹机构,发挥一种资源的聚集效应。这是大企业希望得到的资源,也是小企业希望借助的资源互助体系。

目前,多数在网络平台上众筹的项目,公司都处在还没有成立的阶段,如果没成立,投资者只能称为发起人,还谈不上是股东。即使原来公司的股东给出一个承诺或者协议,参与众筹者在法律上也不被认定是公司的股东。只有做了正规的官方登记,参与者的名字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里,在工商局备案可查,且参与者的资金打到了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所以,投资者还要辨别协议的约束效力,规避风险。

互联网金融众筹描绘的前景虽然美丽,但是涉及投资,必然伴随着风险,其主要是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因此,发起人和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并做到合理规避。发起人需要考察众筹平台的资质,在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时,平台是否有赔偿和垫付的义务;另外,由于项目本身可能和投资者不在一个城市,项目自身的运营和发展前景,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当然,还有其他风险问题,尽管风险系数较小,发起人和投资者也要将其放在考虑之中。防范风险,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是众筹模式应用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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