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组织的目标是什么,对于市场而言,众筹组织目前的功能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解答。就现实而言,无论是美国的众筹网站还是中国的众筹网站,其实都是给一些新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或者是成熟的企业在网站上完成一些新品的发布,实现产品营销功能。
众筹模式必须从保护财产权开始,其他的一切都会跟随而来。
目前,全球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众筹模式在互联网创业领域的应用,被作为互联网金融最伟大的创新,给人们的融资创业提供了新的方式。经济学者谢平教授预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
对于中国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众筹模式能够重构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这也是众筹模式在当下市场中能够实现的经济功能。完成一次成功的众筹,就能使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实现创业者的梦想。这首先需要众筹项目发起人对财富负责,让财富发挥最大效用,以实现众人的愿望。
众筹模式的发展依赖于法治和社会基础诚信的问题。基础诚信的问题涉及社会普遍的私人产权问题,金融系统涉及非常复杂的财务结算体系和财富增值结算体系,这不是普通的松散网络社群能够完成的工作。这些社交型社群实际上无力承担起深度金融服务能力传递的任务。
从古罗马开始,关于私产交易就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的法律将普通的小交易和价值交易区分开来,这是历史首创。小交易仅需要依据惯性来处理,但是价值交易,尤其是土地交易,则需要正式的书面转移。这需要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契约基于对法律权威的多方认同,换句话说,众筹模式的底层支持系统就是法治系统的有效性。
而众筹模式用于企业的时候,完成的都是一种价值交易。互联网金融使用众筹模式,实现点对点的金融服务,需要一种普遍的约束机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洲部分国家,社会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征信系统。这种硬性的技术性约束是私下独立交易保持低成本的基石。对于众筹股权的保护,需要健全的保护私产的机制。
在古代,个人权利虽然受到独立司法体系的保护,但还是一个脆弱的概念,直到1600年,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才有力地结合起来。其后经过几百年的不断发展演变,才奠定了现代私人产权的法理基础。
但是,对于今天的经济繁荣而言,为社会公民确立财产权,并且提供全程的仲裁体系,已经必不可少。对于一些中等发达国家而言,对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期待,就在于进一步细化对财产权的保护,这可以降低整个市场运营的成本。而这样的机制也是众筹模式基础的基础。如果企业和众筹组织在运营过程中产权混乱的话,我们很难看到众筹模式在短期内繁荣起来。(www.daowen.com)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建立健全的财富保护体系。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指出,在一些社会中,人们不会遵守那些通过强制的方式颁布的法律,成功的法律体系必须将自己根植于社会的文化和历史中。其实就保护私人产权而言,想要做到面面俱到,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即使在发达国家,一个国家无论多繁荣,都无法做到这一点。对私权的尊重,可以是社会组织和众筹型社群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
其实,对于当代的财产权保护而言,财产不仅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智慧财产。大概从1730年左右开始,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技术创新大爆炸,这种势头一直延续至今,并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专利法。互联网带来了更加快速的知识融合,但是创新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创新需要投入,投入就需要保护利益。
如果法律不能够保证发明者获得足够的回报,那么整个社会就将失去发明的动力。如果人们能够随意获得他人的发明成果而不受惩罚,任何一个市场人都不会将大量的资本、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创造性事业中去。在美国和英国进行的世界创新领导权的博弈中,真正让英国人失去创新主导地位的,就是在专利法保护的竞争中输给了美国人。专利法名义上是在保护软性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在保护全社会创新者的利益。
对无形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中国而言,值得警惕和警醒。在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那时候,皇帝可以将新的创造发明据为己有。对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的缺失,限制了中国未来产业的升级之路。对于企业而言,创新并且获取新知识缺少动力系统。
19世纪和20世纪的繁荣体现在设备的发展上,如大型的工厂、铁路和电报,还有汽车和蒸汽轮船,都是期望获得巨大利润的人们所创造出来的。而这种期望只有在新的财产保护法律体系之下才能实现。21世纪的繁荣和财富增长体现在创造领域,依然依赖于19世纪和20世纪的基础性创造,但整个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已经整体转移到知识领域。一个不能将知识资源转化为产权和商业价值的国家,将是21世纪的贫穷国家。
众筹模式成为一种互联网时代普适的人与人的协作模式,需要所有的财富都“名花有主”,不存在无主的财富。“公地悲剧”在大型的股份制公司中时时发生。众筹模式运作需要有人负责,财富的归属需要有人负责。这是众筹模式进化中肯定会遇到的问题。
回到市场中一些小额的众筹交易案例,本质上,我们还是认为现在产品众筹行为不是真正的众筹模式,而是一种产品预售行为。在罗马法看来,这只需要按照惯例处理就可以,将参与产品众筹的人当成是一种普通的消费行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一般规则能够在产品众筹模式中适用就可以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