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代中国王朝的借贷法规及其实践探析

古代中国王朝的借贷法规及其实践探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代的中国王朝缺少对于生产和金融连接关系的认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记载的历史长达三千余年。对利息过高或者逃避交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宋承唐律,以月息四分为最高利率限制。而从历史上管制高利贷的实践来看,粗暴地的禁止高利贷,宣布高利贷为非法并对放高利贷者予以严厉打击,或者通过设定利率和利息占本金比例的上限等措施,往往难以奏效。

古代中国王朝的借贷法规及其实践探析

我们深入探讨的众筹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泛金融的体制设计模式,也就是金融产业样式的普及化、普惠化。说众筹是一种泛化的金融安排,实际上众筹不等同于传统的资本概念,而是一种能够将不同的资源折合成为金融资本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无论是个人的经营才智,还是技术专利,或者干脆就是一块土地、一个办公楼,都可以在众筹模式中被参与者通过民主委员会形式的组织统计出来,在得到大家的认同以后,就可以实现全面的货币化。

对中国古代金融的研究,探讨中国人的金融思维,这是很有意思的课题。剩余资本从生产抽离以后,成为寻找投资标的的货币流通安排,这样的活动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中实际上是匮乏的。古代中国在很多领域内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在金融领域的探索成就却寥寥无几。中国古代金融思维的缺失,不仅影响了古代历史,也深深地影响着近现代中国人。

当然,中国古代不是没有金融活动,而是金融活动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没有起到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长期的稳定资本来源和皇权对金融行业的压制性策略共同造成的。

国内另一位众筹行业的青年领袖张迅诚先生,在他出版的图书《众筹+:众筹改变世界》中,谈到他对中国古代金融体系的直观印象。他在书中说:“经过对唐宋、明清一些民间借贷的问题研究,我发现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宋朝,世界古代经济的最高峰,人均GDP冲高到1000美元的时候,金融都没有起到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以上几个朝代的年和跨季借贷利率基本都在3分到6分,而且大量的借贷是按照月息在支付。如此高的借款利率是不可能支持经济发展的。如果有心的话,梳理一下中国古代的金融史,那么民间金融基本上就是一部高利贷史。”

张迅诚在书中得出的个人结论,笔者觉得很有道理。中国古代经济的武器库中缺少相应完备的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金融系统。经济史学家理查德·希拉(Richard Sylla)认为,利息率能够精确地反映一个社会健康状况。当文明发展到顶峰的时候,利率应该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公元1世纪至2世纪,罗马帝国处于发展的巅峰,年利息率低至4%,而在出现社会危机的情况下,利息率短期会升到12%。经济史学家认为,这样的高利贷限制了经济的再循环,束缚了工商业的发展。

古代的中国王朝缺少对于生产和金融连接关系的认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有记载的历史长达三千余年。但因其被认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历朝历代都对民间借贷在立法上予以管制。其措施之一便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西汉景帝末年,为限制过高的放债利息,规定放债的最高利息只能到20%。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税率为6%。对利息过高或者逃避交税者,不分官民,予以处罚。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下诏规定:“天下负举只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收利。”宋承唐律,以月息四分为最高利率限制。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云:“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三分。”至清代,也明确规定了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三分,违者会受到刑事处罚。各朝代以规定利率上限作为管制民间借贷的通行做法。

措施之二是限制利息总额。从北魏时起,法律就禁止“取息过本”。至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均有“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的规定,目的是使民间借贷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不至成为“高利贷”。

措施之三是禁止回利为本,以避免借贷成本滚雪球式增加。汉代曾对放高利贷的本金进行课税。宋代王安石的“青苗法”曾利用财政资金代替富户发放贷款,使农民免受高利贷的盘剥。此外,明清时期的律令也都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尽管采取多种措施,然而从结果来看,这些措施对抑制高利贷的效果并不明显。表面上看,这些政策似乎能够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和打击高利贷,但由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资金供不应求的现实问题,加之高利贷牵涉面极广,而高利贷发放者往往财力雄厚,乃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因而这些政策措施最终往往沦为一纸空文。(www.daowen.com)

其实,在市场中,除非皇权能够监控每一笔交易,实际上在信息闭塞的古代,这种做法不可能落实,那么虽然皇权做了种种借贷限制,但只是压制了金融资本的供应量,余留在市场中的少量资本则更加供求失衡,在资本供应极度短缺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就成了高利贷的舞台。实际上,王朝最重要的举措应该是促进金融的供求平衡。

民间借贷活动和高利贷在我国自古有之,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中,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较为动荡的时期,高利贷尤其盛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经济快速发展会带来对资金需求的大幅增加,而社会动荡时期则要求对借出的资金有更高的风险补偿,这二者均会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大幅上升。而从历史上管制高利贷的实践来看,粗暴地的禁止高利贷,宣布高利贷为非法并对放高利贷者予以严厉打击,或者通过设定利率和利息占本金比例的上限等措施,往往难以奏效。

其实,不是中国古人不能进行金融创造,而是极度贫乏的资本业根本满足不了社会庞大的金融需求。比如中国的资产货币化领域,按照史料考据,《后汉书》描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即刘虞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历史上最早将“典当”二字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它表明,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汉是可能的。中国是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亦有资料记载,典当业自南朝始。

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便持此说。他曾指出,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典当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尚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

事实上,范文澜的研究很有意思,在西方,最早的金融资本也是由宗教组织提供的。大量供养人提供给宗教组织充足的钱财,而宗教一般不直接进行生产运作,但是可以用资本来参与生产活动,提供金融支持。这说明,在金融领域,东西方内在的金融逻辑是相似的。

作为资产货币化的一种模式,典当行的出现,表明近现代的金融服务业完全可以进化出来。但是,有限的典当业没有能够提供具有资源配置能力的资本,而只是一种在高利贷环境杠杆化地将实物折算成钱财。没有共同交易的市场,没有供需平衡,这种典当行就只是高利贷金融的一部分。

中国当代的民间金融其实沿袭着中国古代的传统,民间借贷的利率非常之高,基本的用款成本年利率应该在2~3分,这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从两千年的历史视角来看,还是从横向的利率比较来看,都处于历史的最高点。民间资本的角色性缺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最可怕的短板,如果任由这样的局面发展下去,中国民营经济的整个运营基础环境都可能被高利率破坏掉。

中国历代高利贷的历史是一面镜子,希望当代金融管理者能够想方设法扩大金融市场的供应体系。众筹人和互联网金融业者应该在这面镜子前停留一会儿,作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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