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鼓励集资办电厂,尽早结束缺电局面,我国实行了以“还本付息电价”为主的电价政策。根据这个政策,对利用贷款建设的机组,电价在还贷期间按运行成本、归还本息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这样极大促进了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电厂的热情。但是,由于这种方式实质上等于国家承诺投资回报,导致许多电厂缺乏控制成本的动力,成为电价上升的原因之一。
到1998年,“还本付息电价”被改革为“经营期电价”,即还贷期拉长为“经营期”(火电与水电分别为20年和30年),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价上升。
但是,1998年实行的“经营期电价”仍然采用“一机一价”的方式,按照不同项目个别造价和经营成本核定电价,没有体现出市场竞争的原则和电价的硬约束作用,各电厂仍然缺乏控制成本的意愿,电价水平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加之电力方面呼吁推进两部制电价、建立竞价机制、发展双边交易等电力市场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1年4月13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将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以及按先进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上网电价,目的是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2003年5月,国家发改委制定《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明确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的定价原则,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推进——启动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颁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争限价办法和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措施,建立煤价监测制度。
2004年3月,在完全实现竞价上网前,国家发改委针对火电行业采取了过渡性措施,出台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统一制定并颁布各省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以对各电厂的电价进行约束。(www.daowen.com)
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制定与“电价改革方案”相配套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3个实施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进一步明确在竞价上网前,按照社会平均成本核定经营期电价、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竞价上网后,以两部制电价为主。
如实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部分反映电站的固定投资,对不同技术类型的固定投资合理差异予以认可,由政府进行核定;电量电价反映电站的运营成本,由市场竞争形成。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没有按预期推进,2005年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没有推行开来。目前,新投产机组的电价主要是依据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要求,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原则进行核定;2004年3月出台的作为过渡性措施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实际已成为火电行业的固定机制,各省标杆电价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见图4—1)。
图4-1 某省火电标杆电价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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