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业务增减变化及其结果是会计核算需要提供的主要指标,为此,账户必须有分类记录经济业务增减变化及其变化结果的结构。所谓账户结构是指经济业务增加的数量记在哪里,减少的数量记在哪里,增减变动后的结果记在哪里。
采用不同的记账方法,账户的结构是不同的,即使采用同一记账方法,不同性质的账户结构也是不同的。但是,不管采用何种记账方法,也不论采用何种性质的账户,其基本结构总是相同的。账户的基本结构,应根据账户提供的资料确定。
一般情况下,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1)账户的名称,即会计科目。每一账户都应有名称,以表明该账户提供哪方面的资料。
(2)日期和摘要。日期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以便于账户连续地进行记录。摘要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以便于查明会计核算与经济业务是否相符。
(3)凭证的编号。这是账户记录的来源和依据。
(4)增加和减少的金额。这是账户的主要内容,因为会计核算就是用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反映经济业务变化的增加和减少的金额。(www.daowen.com)
在账户的增加金额栏中登记增加额,将本期(月、季、年)全部增加额相加,为本期增加发生额,亦称本期增加额、本期发生额;在账户的减少金额栏中登记减少额,将本期(月、季、年)全部减少额相加,为本期减少发生额,亦称本期减少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增加本期期末余额=本期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发生额与本期减少发生额相抵后的有效金额,为本期的期末余额。如果将本期的期末余额转入下一期,就是下一期的期初余额。上述四项金额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本期期末余额=本期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第一次清产核资登记
1961年6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规定全国国营企业的资产和资金重新清理登记。经两年工作,查清固定资产原值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
第一部会计核算行政法规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这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同年3月25日,财政部制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并通知试行。1952年12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出《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对款项入库、报解处理程序、库存收发手续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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